記者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局獲悉,從即日起本市勞動部門開始加強失業保險金的管理工作,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主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如實介紹就失業。尚未接受公共就業服務,且無自謀職業要求的人員,應及時向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推薦就業崗位建議,對兩次拒不接受推薦的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市勞動局下發通知就失業保險金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用人單位:及時辦理相應手續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聘任)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相關憑證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申報手續,並填報《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審覈表》,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到原參保地。
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按規定審覈失業原因、繳費狀態後,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出具意見,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的失業人員覈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出具《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覈定表》(津失險支字7號),並錄入相應信息。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
根據規定,凡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持《就失業證》、身份證、《失業人員接受就業服務承諾書》和《失業保險申領資格確認通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申請自謀職業補助費應先進行就業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就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工商營業執照》到街(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申請一次性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和自謀職業補助費手續。
重新就業:失業保險待遇封存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含單位從業、公益性勞動組織從業以及享受優惠政策的靈活就業、自謀職業)後,憑勞動力管理部門開具《就業通知書》,到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所在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封存手續。
自謀職業:應先進行就業登記
根據規定,失業人員申請自謀職業補助應先進行就業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並主動退回領取營業執照後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在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後提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用人單位招錄(含從事公益型崗位工作)及其他停止自謀職業行爲的,應退回剩餘計發期限的自謀職業補助費。距退休年限小於營業執照年限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按照距退休年限計發自謀職業補助費,不足整年的部分不予計算。自謀職業人員因經營失敗再次失業,要求申領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憑工商部門營業執照註銷證明或《歇業批覆》,在退回剩餘計發期限的自謀職業補助費並進行失業登記後,恢復按月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
失業期間:積極求職接受服務
根據規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主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如實介紹就失業狀態,其中實現再就業及其他不符合繼續申領的,應持勞動力管理部門開具的《就業通知書》和相關憑證,到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所在區縣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辦理待遇封存手續。
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失業人員日常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工作,要認真審覈失業人員就失業狀態及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情況,確認發放資格。對具備就業能力且申領失業保險金已滿12個月的失業人員,重新審覈其申領條件,其中對尚未接受公共就業服務並無自謀職業要求的適齡人員(男年滿45歲以下,女年滿35歲以下),及時向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推薦就業崗位建議,對兩次拒不接受推薦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對就業困難的,主動向就業服務機構介紹情況,開展就業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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