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來自統計部門的數字顯示,本市居民的自有住房率已經達到七成。許多人在擁有商品房70年產權的同時忽略了一個事實:商品房住宅維修基金可能滿足不了日後大修的需要,特別是受一些歷史因素的影響,有些開發商欠繳物業維修基金,由此牽扯出的問題將不斷困擾人們。
業主維修房屋難
河北區勝景花園小區的居民齊先生日前發現自家屋頂裂縫不斷漏水,由於在保修期內,他幾次與有關單位聯繫修理,但是被不斷推諉,無奈之下只好自己花200多元錢找工人做了臨時處理。在本報的介入下,有關部門終於做了維修。
河東區某小區的業主劉先生作爲業主會代表目前正在進行法律諮詢,因爲衆多業主買房快4年了,開發商不僅遲遲辦不下產權證,甚至不再露面了。儘管產權證問題通過初始登記補登有希望解決,但是他們發現了一個新問題,開發商根本沒有繳納物業維修基金。這意味着若干年後小區房屋或者公共設施需要大修時,業主要承擔更多的費用。
有關人士透露,隨着時間推移,過了保修期後小區房屋和共有設施逐漸暴露問題時,開發商往往推卸責任,把“包袱”轉給物業管理公司。特別是高層住宅在8年至10年後,電梯需要大修,如果開發商沒有繳存維修基金,買房人不得不分攤巨大的維修開支。
開發商欠繳六億元
記者從本市物業管理部門獲悉,從1996年7月24日到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的住宅應當繳存公共設施維修基金,而開發商欠繳的基金達到6億元。
據透露,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的開發商分爲以下幾種主要情況:由於當年法規政策不健全,有的開發商根本沒有將維修基金列入成本;有的開發商儘管列出維修基金,卻表示已經在保修期內花完了,而按規定在保修期內不能使用維修基金;還有的開發商在項目完成後就註銷了營業執照,從而無法追查。
業內人士指出,在欠繳名單中還不乏個別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大企業“圈地”的資金相當充裕,卻不肯拿錢爲業主的房屋交筆“養老金”,因而也帶動了一些中小開發商的觀望。
立法追繳維修基金
目前基金追繳的局面是由管理部門出面向開發商追繳,而業主通過法律途徑公開起訴開發商的很少。記者在受理一些房屋投訴時也瞭解到,有個別小區的業主會已經通過法院來追繳維修基金,但由於業主會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未被法院受理。而以業主個人身份“挺身而出”向開發商“叫板”維修基金的還沒有先例。其實這種維權意識值得鼓勵。
記者瞭解到,本市從2003年1月1日起,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以購房款爲基數按比例繳存首期維修基金,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時一次性存入專門賬戶:不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雙方各按1%繳存;配備電梯的,開發商按1.5%、購房人按1%交。近日,本市物業主管部門還向國家建設部建議,在《住房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增加對未按規定繳存維修基金開發建設單位的追繳措施。許多普通買房人也希望,管理部門新辦法出臺充分照顧買房人羣體,讓處於“強勢”地位的開發商承擔應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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