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徵收管理工作,提升稅收徵管政策的法律級次,促進車購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車購稅的徵管質量和效率,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頒佈《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50條,涵蓋了車購稅的徵管程序和工作流程。主要由徵稅規定、操作程序、表證單書及其它4部分組成,《辦法》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車購稅申報程序、免稅程序、退稅程序、稅款徵收程序、完稅證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檔案資料的管理程序六部分。
在申報程序中,對車購稅納稅人納稅申報的地點、申報內容、申報時需提供的相關資料等內容作了具體要求。《辦法》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如發生底盤更換或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在免稅程序中,對納稅人申請辦理免稅的辦理程序及稅務機關免稅審批辦理權限等內容作了明確。《辦法》規定,對納稅人購置未列入免稅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採取先徵稅後退稅的辦法,即: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納稅人應先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總局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後,爲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辦法》還對現行的做法進行了修改,對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事宜,不需再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辦法》中還明確了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在退稅程序中,《辦法》規定,對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發生退車的以及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准予納稅人申請退稅。《辦法》還對已登記註冊和未辦理登記註冊車輛申請退稅需提供的資料,分別作了不同規定,使稅務機關操作性更強。《辦法》還對稅務機關稅款徵收程序、完稅證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檔案資料的管理程序進行細化,這將有利於稅務機關對車購稅徵收管理工作實行規範化管理。
據悉,車購稅自2001年1月1日開徵,以國務院下發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作爲徵收管理的政策依據,委託交通部門比照車購費的有關規定代爲徵收。從2005年1月1日起,車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考慮到車購稅徵收機構、人員、業務的劃轉移交有一個過渡期,爲保持政策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了《關於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目前,劃轉移交工作基本完成,根據稅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出臺《辦法》。《辦法》對《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政策問題進行了細化和解釋。對該條例實施4年多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並下發的部門規章在《辦法》中予以重申,提升了規章的法律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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