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娃”造型 6領域不能擅用文字商標及域名惡意搶注要撤銷
日前在北京崇文區某商城二樓,工商執法人員查獲了非法“奧運福娃”毛衣。自從中國第29界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公佈29屆奧運會吉祥物標誌“福娃造型及文字名稱”之後,引起社會上商標及域名的搶注熱以及新聞媒體的熱炒,對此,天津市天金商標事務所所長米阿前介紹說:早在2002年,我國即頒佈施行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搶注其實是枉費心機。奧運吉祥物更是不可濫用,不得將奧運吉祥物用於以營利爲目的的商業活動,爲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據米阿前所長介紹,該條例規定,第29屆奧運會吉祥物標誌權利人是29屆奧運會組委會,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將該標誌用於以營利爲目的的商業活動,包括: 1、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例如將“福娃造型及文字名稱”標誌用於自己生產的香皂皁體、方便麪包裝袋、鮮奶瓶等,一般指生產製造企業;或者在合同、報價單、要約書等交易文件上使用。 2、用於服務項目中。例如在餐廳、娛樂、培訓、出租汽車等服務場所或工具上使用。一般指提供以勞務爲主的服務企業。例如在培訓學校用“福娃”的造型標註“像福娃一樣健康生活”字樣。 3、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例如,將“福娃造型及名稱”標誌,用於企業宣傳自己產品或服務的海報、路牌、燈箱及其他媒體廣告上,商業展覽既包括主辦方舉辦展覽所做的宣傳,也包括參展單位利用展覽濫用“福娃造型及名稱”標誌。 4、銷售、出口、進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此條與第一、二條相對應,專門針對非生產、製造環節及服務提供者的銷售商,其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第一、二條等同。 5、製造或銷售奧林匹克標誌。此條指製造銷售沒有實際使用價值,而只具紀念意義或附着在商品上以及服務場所、服務工具上的純標誌產品,如紀念章、紀念卡,或用在服裝上的領標、袖標,用於服務場所的標牌等。 6、可能使人認爲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其他行爲。此條主要指人們常見的如“ XX奧運會指定產品”、“ XX奧運會XX項目運動員專用飲料”的虛假宣傳中使用“福娃造型及名稱”標誌。
據米阿前所長介紹,吉祥物標誌需由權利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公告。取得權利人許可,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合同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未經許可而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爲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米阿前所長說,條例屬行政法規,具有法律效力,對吉祥物發佈後的搶注行爲具有約束力,這一點沒有疑問,但問題是, 29屆奧運會吉祥物爲“福娃”造形及其文字名稱(文字名稱也是吉祥物的一部分),“福娃”是一個較爲通俗的詞,獨創性並不是很強,在中國奧組委公佈之前,已有十幾個相同文字商標在先註冊,這些註冊基本爲善意取得,強行撤銷恐於法無據,“福娃”造形也難以完全避免與在先註冊的商標構成近似,依照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奧組委的吉祥物備案與使用應不成問題,但對已存在的在先商標權,還需要通過協商的途徑妥善解決。
據米阿前所長介紹,至於在吉祥物公佈前已登記的相同文字的域名,撤銷起來也有一定困難,因爲域名撤銷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有在先權利。 2、與在先權利發生實際混淆。 3、對在先權利造成實際損害。依照上述原則,在吉祥物公佈之後進行申請或註冊的商標、域名應都屬於撤銷之列。之前取得的權利,還需進一步等待相應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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