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保障酒業消費安全,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草案)》首次提交審議。草案制訂了系列規定以根治製售假酒,其中備受關注的是:爲製假者提供名優酒瓶最高可罰2萬元。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條例草案。
背景:產銷稅收一年7個億
我省是酒類產銷大省。據統計,全省有獲得酒類準產證的企業109家,酒類批發商9000多家,酒類零售網點30萬個,從業人員50萬人。2004年,全省共生產酒類產品63.9萬千升,實現銷售收入26億元,利稅4.8億元;酒類銷量達到140.5萬升,酒類銷售額158.5億元,酒類流通領域實現稅收2.5億元。
當前,我省酒類生產、流通存在三大問題:一是酒類產業結構不合理,無序生產和資源嚴重浪費;二是假冒僞劣酒類商品充斥市場,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三是酒類產銷不正當競爭和偷稅漏稅問題突出。
審議意見:
孫振華委員說:“菸酒是高稅、高利產品,現在假冒僞劣充斥菸酒市場,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對人民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制定酒類管理條例很有必要。”
源頭治假:爲製假者提供酒瓶最高罰2萬元
事例:“五糧液”遭克隆
去年,省公安廳展開“5.29”打擊侵犯酒類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專項行動打掉犯罪團伙3個,搗毀製售假冒酒品窩點10個,現場繳獲假冒“五糧液”、“劍南春”等假酒40餘件計300多瓶。其中,一犯罪團伙專從其他廢舊物品收購者及各賓館酒樓以每個25元至40元的價格回收高檔空酒瓶。
條例草案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爲製造僞劣酒類收購或提供空、舊名優酒瓶及其包裝物。
處罰:最高可罰2萬元
爲製造僞劣酒類者提供空、舊名優酒瓶及其包裝物的,沒收違法所得,收繳並銷燬空、舊名優酒瓶及包裝物,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生產,銷售僞劣酒類的,由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監督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僞劣酒類和違法所得,對違法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處以僞劣酒類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酒類生產許可證或酒類批發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議意見:
“草案規定的是禁止性內容,危害性很大,直接涉及人們的生命安全。因此,對製假售假者要加大處罰力度,予以重罰!”張偉玦委員指出。
公平競爭:禁收進場費、開瓶費
事例:首例開瓶費官司消費者勝訴
2001年,廣州市民曲先生將自己珍藏多年的“杜康”酒帶到一家酒樓與朋友共享,卻被酒樓收取了“開瓶費”20元。曲先生起訴到法院,成爲全國首例消費者狀告酒樓收取“開瓶費”案原告,並最終勝訴。
條例草案規定:
酒類生產和酒類經營者,不得買斷酒店、酒家、酒吧等酒類終端消費場所的酒類經營權;酒店、酒家、酒吧等酒類終端消費場所,不得收取進場(店)費、開瓶費等。
處罰:最高可罰3萬元
酒類生產者或者酒類經營者買斷酒類終端經營權或者違法收取有關費用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審議意見:
“進場費帶有商業賄賂性質,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巧立名目收取進場費、開瓶費等,侵害了酒類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禁止。”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朱新民如是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