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法院判決不服,竟僞造了中共中央辦公廳的兩封公函和一封信函。11月25日,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以僞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沛縣沛城鎮居民任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任某曾因犯誣告陷害罪被沛縣人民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分。任某因對此判決不服和宅基地糾紛,於2003年通過撥打路邊製售假證廣告的電話聯繫到一南方男子(另案處理),並以550元的價格先後讓其僞造了“中共中央委員會辦公廳”印章一枚,印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字樣的信箋、信封4套。
後任某在徐州市找到露天擺攤設計簽名的楊某(已判刑),以50元的價格讓楊某在蓋有“中共中央委員會辦公廳”印章的信箋上,僞造了兩封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名義發給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系批閱函)的公函,後任到北京將該公函以特快專遞方式寄出。
2003年9月,任某再次花錢讓楊某在蓋有“中共中央委員會辦公廳”印章的信箋上,僞造了一封以中共中央辦公廳名義寫給徐州市政法委主要領導的信函,其中有任某製作的自稱外甥女寫給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書信及以中共中央委員會辦公廳的名義讓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領導人安排給予解決的批示,並附有一張電腦合成的任某和母親及國家主要領導人三個人在一起的黑白照片,由任某轉交給了徐州市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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