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慶工商大學的大學生將寫有美好祝福的紅絲帶插在校園的草坪上,拼出『艾』字形狀,以警世人。
提起一個外號叫『胖娃』的毒犯,南岸區禁毒支隊負責人就皺眉頭:『我們抓過他5次,放過5次,因為這人有艾滋病。』不過,這種現象將在我市成為歷史。
『我市將設立艾滋病嫌犯專門關押場所。目前,此項工作正在抓緊實施。』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張明樹昨天在新聞發布會後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而犯罪,是近年來出現的一個新問題,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其涉嫌犯罪後,該如何處置?據悉,我市曾發生過艾滋病小偷行竊被抓住後咬人的事件。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這意味著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艾滋病人雖然情況特殊,但並不享有法外特權,對其犯罪的懲處也應當遵從這一原則。』據介紹,去年3月29日,市政府曾召開專題會議,研究依法處理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問題。會議決定,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並盡快設立專門場所,配備完善必要的防護設施,對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進行羈押和監管。 去年,武漢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一個艾滋病嫌犯的關押點,此舉大大 地震懾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處犯罪的人。
目前,我市設立艾滋病嫌犯專門關押場所的工作正在抓緊實施。 自知患艾滋亂咬人屬故意殺人
西政刑法學專家指出:艾滋病人傳播艾滋病並非無法可依,只是量刑太輕
艾滋病人亂咬人屬於故意殺人;艾滋病人賣淫、嫖娼,屬於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在艾滋病日來臨之際,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專家就艾滋病人傳播病毒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進行了一場激烈的學術探討。昨天,記者就此獨家專訪了對此問題有深入研究的西政副教授馬家福博士。 傳播艾滋病毒有法可依但量刑太輕
據馬博士介紹,我國現行法律對艾滋病人傳播病毒,並非無法可依,只是量刑太輕。
據介紹,根據去年實施的《傳染病防治法》,與可以治愈的淋病、梅毒一樣,艾滋病被列入了乙類傳染病。而根據刑法第360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傳染)病而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那麼以此來看,目前艾滋病的故意傳播者最多也就判刑5年。 艾滋病人賣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但眾所周知,艾滋病人賣淫、嫖娼的社會危害性比普通性病(如淋病、梅毒)患者更為嚴重,所以學術界一直持有這樣的觀點:艾滋病人賣淫、嫖娼,應該受到比普通性病患者作出此類行為更為嚴厲的處罰。
據稱,學術界已基本達成了一個共識: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而去賣淫、嫖娼的,或者用自身攜帶的艾滋病毒報復社會、危害不特定人群人身安全的,都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馬博士解釋說:『這既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又符合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同時根據刑法「同一行為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這類行為最高應判死刑。』 艾滋病人咬人符合故意殺人罪特征
那麼艾滋病人向特定的某一個人進行襲擊,如何定性?據悉,這也是爭議最大的問題。有學者表示,因為現行刑法沒有專門、明確的罪名定罪,所以艾滋病人咬人只能『咬了白咬』。不過,持『有罪可定性』這一觀點的學者佔多數。
有學者認為,艾滋病人咬人應該算故意傷害,有人甚至認為應該算故意殺人。馬博士表示,他個人認為:此類行為應屬故意殺人。
為什麼應屬故意殺人呢?馬博士解釋說,在目前條件下,感染了艾滋病毒無異於等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艾滋病人還去咬人,這就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其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特征。
不過馬博士同時稱,由於感染艾滋病後不會馬上死亡,所以定性為『故意殺人未遂』是最恰當的,因為法律規定,對未遂的量刑或處罰比既遂要輕,這樣,等有一天這個病能治好了,量刑也不至於過重。 重慶大學生非高危人群
日前,有媒體報道,大學生和民工已成為艾滋病新的高危人群。那麼我市大學生的情況如何呢? 昨天,接受記者采訪的新橋 醫院輸血科藤主任告訴記者,重慶的大學生目前尚不是高危人群,高危人群主要還是吸毒者和性服務人員。藤主任同時承認,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感染艾滋病的幾率相對於大學生來說,要大些,『因為他們不太懂得保護自己』。據藤介紹,目前在新橋醫院還沒有檢測出一名HIV呈陽性的大學生。 藤指出,無論是高危人群,還是普通人群,在過性生活時都要注意清潔,最好使用 避孕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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