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計稅改爲分攤計稅“費用扣除額”分三個階段
從明年1月起,我國個稅起徵點將調整到1600元。由於臨近年終,不少單位即將發放年終獎金,不少人想了解年終獎的個稅計稅標準,究竟是以1200元扣除標準計算還是按照1600元標準計算呢?市地稅局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進行了調整,年終獎金由過去集中計稅改爲分攤計稅。本市個稅“費用扣除額”分三個階段: 2005年6月1日前爲1000元;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爲1200元; 2006年1月1日以後爲1600元。
據介紹,職工獲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單位全年的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覈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和實行年薪制、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覈情況兌現員工的獎勵年薪和績效工資。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爲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調整後的計算方法是,首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視兩種不同情況採用適用公式計算。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時,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爲: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本市個稅“費用扣除額”分三個階段: 2005年6月1日前爲1000元;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爲1200元; 2006年1月1日以後爲1600元。
例如,王某單位決定將於2006年1月對所有員工按工作業績發放年度獎金,王某當月工資收入3000元,而取得年終獎金12000元,所以當月的個人所得稅=( 3000-1600)× 10%-25=115元。由於當月王某工資收入超過費用扣除標準,再來看看年度獎金的個稅適用稅率: 12000÷12=1000元,此1000元即爲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再扣減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其相對應的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爲25。張某年度一次性獎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爲: 12000×10%-25=1175元。與之相對應,原規定下的應納稅額爲: 12000× 20%-375=2025元,新規定比舊規定優惠了850元,張某2006年1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爲115+1175=1290元。
但是,如果王某每月工資收入是1000元,與標準費用扣除1600元相比差600元,那麼年度獎金12000元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拿出600元予以彌補,餘額部分再平均12個月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所得額= 12000-600=11400元,除以12得950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是10%和25,故應納稅額=(12000-600)×10%-25=1115元。
各項年度獎金分攤計稅一年只能用一次另外,不同月份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每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採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納稅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均可採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計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將一次性獎金或一次性獎金減去“差額數”後的餘額再扣減費用扣除標準,而是直接將其作爲應納稅所得額。因爲費用扣除標準已在當月僱員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使用過,故不得重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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