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去年春節前在北京西客站地下停車場發生的搶劫案進行一審宣判。搶劫案主犯鞏明輝犯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外兩名案犯王猛和趙德勤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
現年35歲的鞏明輝是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無業人員,與其同鄉的王猛今年33歲,1993年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另一名被告人趙德勤,綽號『大海』,是山東安丘市農民,今年26歲。
據三名被告人交待,2004年春節前,在北京打工的鞏明輝與王猛、趙德勤在一起喝酒時,感到快過年了,想弄點錢。曾做過古玩生意的鞏明輝提議,西客站地下郵幣卡市場的個體戶平時攜帶現金多,可在停車場動手。為了實施搶劫,他們事先准備了手銬,於2月3日下午4點多鍾,由王猛找車將三人拉到西客站附近的蓮花小區,三人步行來到西客站地下停車場。
據被搶劫的韓先生的證言證實,2月3日下午6點左右,他和嫂子王女士下班後,提著裝有50多萬元『流水』的旅行袋,來到地下停車場,兩人剛上自己的別克賽歐型轎車,還未發動車時,就有三個男人走過來,二人從車兩側拉開車門,其中一人用槍指著他的頭,自稱『公安局二處的』,用手銬將他銬了起來。然後,一個人(後證實為被告人王猛)上了車企圖開他們的車逃跑,但沒打著火,此時韓先生的嫂子王女士大喊『抓賊!』,三人見狀開始逃跑,韓先生在後面邊追邊喊,持槍的人隨後被他和幾名保安一起抓到。後來證實,參與搶劫的鞏明輝、趙德勤被當場抓獲,另一名案犯王猛則攜帶贓款潛逃。
當天晚上20時30分左右,王猛到其弟弟的住處,將其弟叫上王猛駕駛的夏利牌轎車,往北京市豐臺區方莊方向行駛,當發現後面有警車鳴笛追擊時,慌忙之間,夏利車撞到路邊的一處障礙物上,王猛棄車逃跑,將50多萬元的提包丟在了車上,後被警方起獲。當晚10點鍾左右,王猛來到了幾個老鄉在北京市豐臺區洋橋附近的暫住地,後來在老鄉們的幫助下,王猛逃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2005年2月12日,經舉報,警方在黑龍江省大慶市將王猛查獲歸案。2月16日王猛被押解回京。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鞏明輝及其指定辯護人曾提出了關於鞏明輝沒有冒充公安民警進行搶劫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鞏明輝、王猛、趙德勤在預審期間向偵查機關所做的供述中,均證明鞏明輝在實施搶劫過程中自稱公安民警,王猛給被害人韓某的雙手銬上警用手銬;被害人韓某、王某在陳述中證明持槍搶劫的男子自稱是公安民警,韓某還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保安員陳軍超的證言證明,參與搶劫的三人中有人自稱是公安民警。由於上述供證的內容相互印證,充分證明三被告人在共同實施搶劫時冒充軍警人員。所以,鞏明輝及其指定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因缺乏事實依據,法院沒有采納。
鞏明輝的指定辯護人還提出了鞏明輝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後果不嚴重的辯護意見,但法院認為,鞏明輝伙同王猛、趙德勤在春節前夕,多次預謀搶劫,並且鞏明輝起意搶劫、作案前將北京西客站確定為犯罪地點並選擇了犯罪對象,實施搶劫中冒充軍警人員持槍搶劫,並提供警用手銬給王猛、趙德勤,鞏明輝首先劫取了被害人裝有巨額資金的提包,上述行為足以證明鞏明輝等人的犯罪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犯罪後果十分嚴重,所以對這條辯護意見法院也沒有采納。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鞏明輝、王猛、趙德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伙以暴力相威脅,當場劫取公民財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搶劫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鑒於三被告人所搶劫的贓款已起獲並發還被害人,對鞏明輝、王猛、趙德勤可酌予從輕處罰。據此,根據鞏明輝、王猛、趙德勤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