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16:00左右津塘公路新立村立交橋下
這家酒店位於立交橋下的路口,店面非常醒目。4日下午,記者來到該酒店時,酒店正在停業裝修,店門口的霓虹燈招牌已經掛上了,“五福娃”赫然出現在店名的正上方。這套“五福娃”大約有30釐米高,中間頭頂火炬的福娃個頭稍大,形象、姿態以及顏色等都與奧運會吉祥物“五福娃”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奧運會吉祥物“五福娃”的胸前有奧運會的五環標誌,而酒店上方的“五福娃”的肚皮是白色的。
說起酒店爲何使用奧運會吉祥物“五福娃”時,該酒店的負責人秦先生說,他一直很關心奧運,前段時間奧運會的吉祥物“五福娃”出爐,他一看到就非常喜歡。此時恰好趕上酒店裝修,於是他便想把“五福娃”掛上,也沾沾喜氣,並沒有其他的意思。而據秦先生說,他們招牌上的“五福娃”與奧運會吉祥物不完全一樣,區別就在於五環標誌。
至於使用“五福娃”形象涉嫌侵權一事,秦先生在製作之初也考慮到了。後來大家一商量,覺得他們並沒有將“五福娃”形象印到水杯或是其他商品上銷售,只是作爲一個喜慶的象徵懸掛,應該不算侵權。
那麼秦先生這樣使用“五福娃”形象是否涉嫌侵權呢?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北京奧組委爲吉祥物的權利人,並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了吉祥物奧林匹克標誌備案手續。北京奧組委擁有吉祥物完整的著作權,並與國際奧委會合作,在我國的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國外都辦理了保護吉祥物知識產權的有關手續。未經北京奧組委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爲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吉祥物。
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爲商業目的使用吉祥物包括:將吉祥物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吉祥物用於服務項目中;將吉祥物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製造或者銷售吉祥物等。
工商部門介紹,商家的牌匾本身就是廣告宣傳的一種,也就是說這家酒店將“五福娃”置於牌匾之上已經違反了相關規定,必須立即改正。另外,該酒店改變了“五福娃”部分造型,屬於篡改吉祥物的行爲,同樣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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