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文某將借用朋友程某的摩托車丟失。因文某未能做出賠償,於是程某將其訴至法院。日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文某對借用的摩托車負有保管義務,其在借用過程中將車丟失,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123元。
據瞭解,程某於2004年8月花5300元人民幣購買了一輛雷克牌摩托車一輛。2004年12月某日,文某向程某借用摩托車。當天,文某在南開區某超市門前的停車場內將摩托車丟失。程某得知情況後,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但作案竊賊一直未能抓獲。此後,程某多次找文某要求賠償,但都未能如願。因此程某將文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53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提出的申請,法院委託河北區價格認定中心對涉案摩托車進行了價格鑑定,鑑定結論爲:摩托車價值爲人民幣5123元。被告文某經法庭傳喚未能到庭。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自購買訴爭車輛後,即對該車依法享有所有權,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借用原告車輛後,應對該車負有保管義務。其在借用過程中將該車丟失,依法負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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