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嫌犯被押送進法院
貴陽鐵路運輸法院5日對成都火車站派出所『警賊勾結案』作出宣判,一審以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張保觀等11名涉案警察3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此次接受宣判的11名被告人均為成都鐵路公安處成都火車站鐵路派出所原民警,分別於2005年3、4月間因涉嫌濫用職權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決定實施逮捕。6月,根據有關規定,成都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將案件指定由貴陽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審查起訴。鑒於本案的特點是警察以警組的形式與盜竊團伙相勾結犯罪,11名被告人被合並為3案分別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成都火車站鐵路派出所4個警務隊共12個警組,輪流在站臺、售票廳、候車廳等處值班。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間,張保觀、李東昇等11名被告人為牟取私利,經共同或分別與他人共謀,利用工作之便,在明知賴俊成、王平、歐建、呂林富等人系『宜賓幫』盜竊犯罪人員的情況下,多次將其放入火車站候車廳實施盜竊活動。他們對盜竊分子按人頭收取『班費』,如果有旅客報案,所得財物折款在1000元以上時,還要按比例收取『烤火費』,由參與作案的警察私分。其中最少的獲得贓款數千元,多的數萬元。
各被告人在收取保護費後,則對扒竊分子聽之任之,放縱其盜竊旅客財物,致使一些盜竊分子長期在火車站候車廳扒竊作案,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各被告人身為人民警察,放縱盜竊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置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於不顧,社會影響惡劣,犯罪情節嚴重,應以徇私枉法罪依法懲處。徇私枉法罪的本質特征是司法工作人員刑事訴訟行為的枉法性,在本案中體現為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各被告人為了達到向扒竊人員收取錢財的目的,對其違法行為采取放任不管、不查禁、不予立案等手段,致使盜竊分子長期實施犯罪行為不能立案而免受法律追究。各被告人的行為既有積極的包庇行為,又有因職務行為應當作為而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因此,各被告人的行為是一種故意包庇徇私枉法的行為。
此次一審判刑的11名被告人中,張保觀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馮桃、宋寧、彭勇、林維、智勇、李東昇、崔少峰等7人分別被判處4年6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餘接正錦、金國玉、程輝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現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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