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六日表示,港府決定接納議員的意見,未來將在本地立法層面明確規定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其任期爲剩餘任期,並在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一次。
香港特區政府於六日向立法會作出預告,將於十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的立法會大會上,提出有關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這兩個議案分別附載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正案。
港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已在第五號報告表明,按《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行政長官的連續任期不能超過十年。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爲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新的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只可連任一次,這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他說:“我們原先是建議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明確這項規定。但在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審議期間,有議員認爲不應在《基本法》附件一處理這問題。經詳細考慮後,我們決定接納議員的意見,決定在本地立法層面處理有關事宜,明確規定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其任期爲剩餘任期,並在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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