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時報》近期刊登波士頓大學國際關係學教授安德魯·J·巴切維奇的一篇文章,認爲美國國會應限制總統發動戰爭的權力。
這篇文章題爲《恐怖時代的戰爭權》,其內容摘要如下:
美國國會參議員們質詢國務卿是否會對敘利亞或伊朗採取軍事行動時,康多莉扎·賴斯背誦了政府的標準答覆:所有選擇仍“在桌面上”。問及軍事行動是否需要國會授權時,她遲疑一下,然後說:“我不想試圖限制總統的戰爭權。”
賴斯補充說:“總統在反恐戰爭和伊拉克戰爭中擁有這些權力。”
儘管這種迴避態度消耗着參議員們的注意力,但相關問題卻迫切需要人們注意:“9·11”發生後的世界上,針對總統動用武力權力的限制是什麼?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對他國“宣戰”。然而,1945年以後,“冷戰”的需要幾乎令這一條款作廢。在動用武力問題上,總統做了大部分決定,先下令軍隊開戰,事後通知國會。立法機構不再“宣戰”;至多開張空白支票,待白宮方便時兌現。
“9·11”事件後,布什政府着手擴大行政特權。布什以美軍總司令身份使美國投入全球範圍內無限制的戰爭。布什說,剷除恐怖主義意味着永遠要採取攻勢,因而發佈了關於先發制人戰爭的官方聲明。
國會山上,對總統這種大權在握的情況,議員們的反應介於昏昏欲睡和無精打采之間。
然而,全球反恐戰爭的簡要歷史證明,允許行政機構放手決定這場衝突的範圍和處理方式是多麼愚蠢。維護布什對薩達姆·侯賽因的偏執令美國付出昂貴代價。擴大這一過失只能使代價更爲高昂。如果僅憑總統的主張就進攻敘利亞或伊朗,後果十有八九將超過理查德·尼克松二十世紀70年代入侵柬埔寨的後果。
從美國國家安全利益出發,應該約束總統制造戰爭的權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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