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爲了倡導喪事簡辦、移風易俗的新風尚,進一步依法規範本市喪葬活動、推進殯葬改革,天津市特對1998年制定的《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昨日,新的《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強調,喪事活動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影響市容環境;同時,特別強調禁止利用喪事活動勒索財物。針對一些單位和個人私自從事遺體運送的問題,新條例明確規定:遺體的運送、存放業務,由殯儀館承辦。遺體運送車輛由市民政部門配發統一標誌。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遺體的運送、存放業務,否則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被暫時扣留違法從事遺體運送的車輛。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其暫扣的車輛將被拍賣。
禁令1:禁止單位個人製造銷售紙人
新條例規定,本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銷售紙人、紙牛、紙馬、冥幣以及其他用於喪葬活動的迷信用品。一經發現,將予以沒收,並可處以製造、銷售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本市禁止非法買賣、轉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查驗購買者提供的火化證明或其他合法證明。不按規定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被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本市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墳墓要遷到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毀。私自修建墓地的,將由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或區縣民政部門責令把墳墓清除,恢復原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禁令2:禁止將遺體運往外地土葬
實行火葬的,遺體應當在本市的殯儀館火化,禁止將遺體運往外地或者在本市土葬。外地人員在本市死亡的,應當儘快在本市的殯儀館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回戶籍地的,必須出具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併到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備案。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時,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憑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無主或者無名的遺體火化,憑縣級以上公安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新條例指出,如果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財物,將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退回,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殯葬服務單位不按照與死者家屬或者其代理人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服務項目提供殯葬服務,或者對存放的骨灰保管不盡責,發生損毀或丟失的,將由殯葬服務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禁令3:禁止將骨灰裝棺埋葬
遺體火化後,骨灰可以存放在殯儀館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墓內。農村地區可以存放在爲本鄉、鎮村民服務的公益性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內,也可以深埋。禁止將骨灰裝棺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原有分散的墳墓應當遷至公墓、骨灰堂安置或者平毀。出售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應當憑死者家屬提供的火化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禁止非法買賣、轉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禁止生產、銷售用於土葬的棺木、棺罩。
禁令4:非法運送存放遺體最少罰5000元
違反規定,將遺體運往外地的,由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或者區、縣民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將遺體土葬的,責令死者家屬起葬、火化,拒不執行的,強制執行,其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從事遺體運送、存放業務的,由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或者區、縣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或者區、縣民政部門可以暫時扣留違法從事遺體運送的車輛。暫時扣留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