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2005年2月21日,成都貪官朱福忠索賄受賄1400餘萬一審被判死刑。
以工程發包、工程款結算相要挾,大肆索要錢財1 553.9餘萬元,貪污公款57萬元,挪用公款25.05萬元用於個人還貸——在腐敗分子當中,集貪財、貪色、貪名於一身的,朱福忠可以算是典型。在貪財路上一路狂奔的龍泉驛區同安鎮原黨委書記朱福忠,終於奔到了人生的盡頭。昨日,省高級法院通報:經過數月的審理,該院以受賄、貪污、挪用公款3罪並罰,終審判處其死刑。
目前,對朱福忠死刑的執行,省高院已報最高人民法院複覈。
貪財
狡辯“不收錢就要被追殺”
在審理朱福忠一案時,他的一番辯解讓人“耳目一新”:“如果我不收下他的錢,我將被他派來的殺手殺掉!”原來,公訴人在追查一筆成都某建築公司總經理田某某的36萬元行賄款時,朱福忠辯稱,他和田的矛盾極大,田曾花錢僱了3個殺手四處追殺他。後來爲了緩和關係,田找到他,一定要將錢交給他。因爲怕田某再找人追殺自己,他“被迫”收了錢。
手段1:個人還貸挪用公款
經查,1996年1月,朱福忠以個人名義在龍泉驛區信用社以建房爲由貸款25萬元。1997年到期後,他安排江某用鎮財政所公款爲其歸還了25.05萬元的貸款本息。爲平帳,2003年11月,朱福忠找到在同安鎮搞開發的成都南方房地產開發公司,開具了一張“收到同安鎮人民政府利息25.05萬元”的虛假收據,交由江某做帳。
手段2:私人炒股侵吞公款
2002年12月,朱福忠爲衝抵前期安排江某以各種名義套取公款,用於其個人炒股而打的白條子,找到成都陽光精密鑄造廠廠長付某、同安鎮鎮長何某某、副鎮長鬍某某等人,謊稱鎮上有些費用不好處理,要在陽光精密鑄造廠的拆遷賠償費中虛增57萬元來處理。隨後,他安排江某將原定162萬元的拆遷賠償費虛增爲219萬元。之後,江某按照朱福忠的安排將57萬元交給會計做帳,從而換回爲朱福忠套現用的白條子。
此外,檢方查明,朱福忠從2001年至2003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假收據平帳等手段,侵吞鎮財政公款33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
手段3:巧立名目索取賄賂
從2002年11月以來,朱福忠以借了高利貸,急需還錢爲由,向在同安鎮承建龍泉陽光體育城體育設施建設項目的四川大行宏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索要現金20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
此外,從1998年至2004年1月,朱福忠還利用職務之便,以“借款”和“鎮政府開支大,需要幫助”等理由,向在同安鎮承建工程的各建築公司索要人民幣共1183萬元,用於衝抵用白條子套取的公款和個人炒股。
貪色
送情人留學 買車又買房
經有關部門調查,因爲妻子比自己大七歲,朱福忠和妻子早已貌合神離。爲了排遣煩悶,1996年上半年,朱福忠利用到某大學作關於小城鎮建設方面的報告機會,認識了該校學生楊英(化名)。他不失時機地向與女兒一樣年齡的楊英發出邀請,畢業後到同安鎮“發展”。
到1996年下半年,楊某在大學畢業後找到朱福忠,並很快被朱福忠任命爲某總公司辦公室祕書。對於朱福忠的“豪氣”,楊英“懂事”地倒在了他的懷裏。
不久,楊英向朱福忠提出,想到英國留學深造。朱福忠一聽,二話沒說,花了大筆資金將楊英送到英國的伯明翰大學學習。兩年半後,楊某懷揣着英國的碩士學位回國。
朱福忠拿出近40萬爲回國的小情人在成都購買了高檔公寓,進行了豪華裝修,置下了高檔傢俱,又給幾十萬元讓她去買一輛雅閣車。但楊某很有心計,只買了一輛奧拓車,爲自己省下了一筆現金。害怕小情人感到寂寞,朱福忠又拿出250萬元,讓她炒股“玩”。
貪名
拍電視劇吹捧自己
在擔任同安鎮黨委書記長達15年期間,朱福忠自認爲該鎮的發展全靠自己的工作能力,養成了行事霸道,聽不得不同意見的作風。他將鎮上的土地買賣權、定價權、規劃權、簽約權等全捏在自己手中,個人說了算,想賣給誰就賣給誰,想賣多少就賣多少。
據瞭解,爲了吹捧自己的業績,就在有關部門盯上這個成都受賄金額最大的貪官之前,朱福忠以本人爲原型,邀請了一些演員拍攝一部名爲《陽光燦爛的日子》的電視劇,從其童年演繹他的一生。不料,片子尚未拍完,朱福忠卻已經鋃鐺入獄了。
判決
舉報有功 逃不脫死罪
今年2月2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檢察機關指控朱福忠的罪名成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朱福忠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省高法經過審理認爲,朱福忠作爲龍泉驛區區委常委、同安鎮黨委書記以及鎮辦企業的陽光城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 553.9餘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另外,朱福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假手段,非法佔有單位公款57萬元的行爲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5.05萬元用於歸還個人貸款,超過三個月未還,而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朱福忠案發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其還能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但鑑於朱福忠大肆索賄,索要的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且索要的大部分資金是在同安鎮承接有工程的公司、企業所應得的工程款,並將贓款用於其個人炒股、集資和供他人開支等,大部分贓款未追回,情節特別嚴重,不予從輕處罰。
據此,省高院終審判決:朱福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目前,此案正依法報最高院複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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