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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週刊刊文指出,中央與地方關係只有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礎上,才能走向現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與地方的職能關係保持一種均衡和穩定的狀態。實現中央與地方關係法制化是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重要原則,是科學合理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法律制度保障。
文章說,現行《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權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但缺乏配套法規,操作性不強,同時又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憲法》規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組織形式和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職權劃分的總原則,但沒有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憲法》列舉了國務院的一般職權,但沒有明確哪些職權是國務院專有的,哪些是與地方政府共有的。因此,應當完善憲法的相關規定。建議今後在修改憲法的過程中,適當增加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內容,可考慮設專章規定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原則、中央政府的職權範圍、地方自治權限範圍、以及剩餘權的歸屬原則等。
同時,現行《地方組織法》關於地方職權的規定,絕大部分內容是中央政府職權的翻版,並且對於列舉的剩留權歸屬也未作規定,也沒有確定省級政府的專有權力以及與中央政府共享的權力。這樣,在職權劃分歸屬問題上,地方與中央就容易產生矛盾。因此,應儘快制定《地方制度法》,對地方與中央的關係,地方的權限,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組成、任期、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性質、地位、組成、任期、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等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制度的有關事項等,作出專門規定。
文章指出,中央與地方事權有不同特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性質和地位,決定了各自職能特徵和具體職能。中央政府及國務院,是中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各級政府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能有明顯不同。
文章分析指出,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基本可以確定爲:中央政府的權限,包括國家立法權、國家機構組織權、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國家監督權、最高行政管理權等。而地方政府的權限,則集中在地方法律制定權、地方財政稅收權、地方事務管理權三項上。
文章稱,在實際運行中,中央與地方關係,既有整體利益一致性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有鑑於此,需要通過協調,整合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係,使其達成統一,在不對稱中達成有機的互動平衡機制。
文章指出,實現上述目標,需要建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司法審查制度。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與地方之間有可能發生權益衝突。調處糾紛的途徑除了行政的、協商的途徑外,司法的途徑是糾紛調處的最終的有效途徑。可以考慮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受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一般權限爭議案件和利益分配糾紛案件。建議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將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權屬糾紛、利益分配糾紛等方面的案件列入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
此外,在調整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關係中,爲保障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運行不偏離憲法所確立的框架和結構,應當建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憲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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