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爲某報發表的文章侵犯了自己名譽權,與報社達成和解協議的馮先生又將接受報社記者採訪、提供相關材料、並同意相關文章見報的雷先生等四人告上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決:駁回雷先生等人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4人在村民委員會公開欄內張貼書面致歉信,向馮先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四人各自賠償馮先生1000元精神損失費,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判決。
據介紹,2001年5月17日,曾任某村支部書記兼合作社社長職務的馮先生,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並判令退賠村合作社7.6萬餘元。馮先生被撤職後,雷先生接任。2002年8月,雷先生任職期間與3位村民一起接受某報記者採訪。同年9月7日,該報刊登了一篇含有:“馮先生利用職務之便,大肆侵吞,強佔集體財產……用收款不入賬、造假賬、私自轉賣集體財產等多種手段侵佔集體財產,至今有100餘萬元下落不明……截至1998年下臺,馮已有一處價值30萬元的房產;一座佔股約50萬元的礦泉水廠(合股),一處價值約50萬元的度假村,這些顯然全部爲不義之財”等內容的文章。雷先生等人均同意該文章發表。
2004年11月18日,馮先生與報社達成報社在報紙上刊登致歉啓事,馮先生接受報社承擔的全部責任僅限於賠償5000元的和解協議。後報社賠償馮先生5000元,並於當月23日在報上刊登了涉及馮先生的報道一文不屬實,特向馮先生致歉的聲明。
2005年1月,馮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雷先生四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故意捏造事實損害自己人格名譽。相關文章見報後在村裏廣爲傳閱,使自己社會評價明顯降低,人格權益受到侵害。故請求判令雷先生等四人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各項損失1萬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雷先生等4人向報社記者提供的關於馮先生的報道材料,未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報社根據四人提供的材料且經其同意公開報道的文章,致使馮先生名譽受到損害,雷先生等四人理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四人所提向記者提供的材料屬實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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