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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例過失破壞軍事通信案不久前宣判,《解放軍報》通對該案深入的調查後指出:中國軍事設施保護需要解決的深層問題還很多,依法維權仍然任重而道遠。
過失破壞軍事通信罪第一案
2005年3月22日16時,地方個體剷車司機李某在北京市門頭溝區違規操作,在埋有軍用光纜、嚴禁挖掘的地方挖掘石料,過失將重要國防通信光纜剷斷,致使軍事通信中斷數小時。23歲的李某因過失破壞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被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169萬餘元。
就在此案發生前不到一個月,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第十四次常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其中一項是修正《刑法》第369條,規定過失破壞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李某成爲該修正案通過後,全國第一個以過失破壞軍事通信罪走上刑事審判法庭接受審判的人。
爲什麼要把過失破壞軍事通信也是犯罪明確寫入法律條款?總參通信網絡技術管理中心主任張寧回答:目前國防軍事通信已經不能承受過失破壞之“痛”。他出示了近年來全軍光纜通信網一級幹線遭人爲阻斷的情況統計:2001年48次,佔全年總阻斷次數的64%;2002年79次,佔全年的76.4%;2003年84次,佔全年的77.2%;2004年95次,佔全年的79.8%。
軍事設施保護的“軟肋”在哪裏
隨着調查的逐漸深入,記者發現,全民軍事設施保護意識的淡漠和缺失,是軍事設施保護的“軟肋”。
總參通信部通指局參謀吳紅光介紹,保護軍事通信的法律、規定已出臺不少,比如《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軍事設施保護法》等。軍隊對軍事通信設施也有專門的保護措施和制度:國防通信光纜每隔50米至100米均有明顯路由標石,光纜沿線都有保護國防通信的宣傳牌。
但是,這些法重如山的“令箭”經常被人當成輕飄飄的“雞毛”,人爲破壞還是逐年加劇。吳紅光認爲,原因是近年來城市擴容加快,基本建設增多,施工企業國防觀念淡薄,施工人員缺乏保護軍事設施的基本意識和常識。
他說,近年來發生的人爲破壞軍事通信光纜事故中,無論是工程設計單位還是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沒有一家主動向軍事通信部門履行法定報告程序。有的施工人員將光纜挖斷後,不但不立即報告,還掩蓋現場一走了之。 “不把保護國防設施當回事”的心理在人羣中有一定普遍性。
“天價”賠償凸顯立法缺失
李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169萬餘元。此案審判長王玉珍法官說,這個賠償數字是委託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得出的,包括3部分:光纜材料費7200元,搶修費19.8萬元,光纜阻斷造成的經濟損失149萬餘元。
近似“天文數字”的149萬餘元經濟賠償並未讓總參通信部法律顧問處主任王琳感到輕鬆。他說,雖然此案中法庭支持部隊的賠償訴求,但由於金額過高很難真正兌現。更嚴峻的是,由於照原郵電部標準計算出的賠償數額較高,很多法院拒絕採納此標準,卻又無別的標準,給索賠造成極大困難,對違法行爲也難以形成有力震懾。他舉例說,照此標準計算,僅2004年,全軍一級幹線光纜阻斷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達10億元人民幣,但部隊真正得到的賠償極少。
王琳說,過去是電纜通信,電纜一般是16路、300路、960路,損壞賠償通常不超過10萬元。如今光纜通信少則幾萬路,多則幾十萬路,按照原標準計算,少則幾百萬元,多則幾千萬元,原郵電部的計算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目前通信技術的發展。但是,《刑法修正案(五)》出臺後,還沒有制定新的民事賠償辦法及標準。所以,要解決通信部隊維權難的問題,必須儘快填補這一立法空白,使維權有更加合情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讓人欣慰的是,這一問題已經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王琳說,2005年3月“兩會”期間,人大代表、總參通信部原部長徐小巖提交了《關於儘快制定損壞通信設施賠償辦法司法解釋的建議》,下一步有關部門將就此問題展開聯合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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