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於今年4月27日刊登了題爲《花季女孩慘遭汽油燒身毀容》的文章,報道了25歲的女孩王某,在下樓時被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高某潑灑汽油,並當場燒成重傷的事情。事後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王某將高某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南開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3萬餘元,其中精神撫慰金爲4萬元。
原告王某訴稱,今年4月26日下午4時許,她下樓途經被告高某住宅門前時,被告突然將汽油潑到她身上,並迅速用火點燃。事發後,原告被送往醫院搶救,並被確診爲三度燒傷並毀容,經鑑定爲重傷。原告爲此已支出醫療費8萬餘元,而被告只支付了1.5萬元,故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0萬餘元。
作爲代理人,被告高某的父母辯稱,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當地居住多年從沒有傷害過任何人,而原告姐妹在租住了被告樓上的房子後,整天在房內跑跳,長時間的騷擾使被告睡不好覺,最終精神病復發,纔將原告燒傷。故原告本人對後果也應負一定責任。
庭上,原告提交了14項證據,其中包括燒傷後照片、醫藥費單據、3個月的租房費及購置空調費等。
被告的母親認爲照片與原告燒傷後情況不符,且提交的醫藥費過高。就原告提出租房費一事,被告母親認爲不應由被告支付。被告同時還提交了原告姐妹在樓上跑跳的證據。
法院依法對原告就診情況向醫院進行了調查,該醫院證實原告提供燒傷後的照片是醫院給拍的,原告是重度燒傷,必須繼續治療,重度燒傷已破壞原告的汗腺,不能自行排汗,所以配置空調是必要的,原告住院的醫藥費全部用於治療燒傷及併發症的治療,不含後期治療及整形費用。原、被告對上述情況均無異議。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的行爲致使原告身體多處燒傷,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應由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事故的發生原告亦有一定責任的主張,因未舉證證實,法院不予採信,故做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