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14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瞭解到,《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已由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發佈。
《規定》明確,所有廣告經營單位向廣告主提供服務,必須公開明示廣告服務價格以及收費等相關內容。
廣告經營單位必須具體標示:廣告經營單位名稱、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實行優惠條件的,還應當標明收費的優惠條件(時段、版面、頻次等)和標準,或者免費服務的項目和範圍。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此舉是爲規範廣告經營單位的價格(收費)行爲,維護廣告行業的價格秩序,提高廣告服務價格的透明度,加強對廣告行業的管理,健全廣告監管制度,促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
《規定》要求,廣告經營單位明碼標價可採取媒體通告、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收費手冊、互聯網查詢、多媒體終端查詢、語音播報,以及公衆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事先公示,還應當公佈相應的查詢方式或客戶服務電話。同時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顯著位置按照要求實行明碼標價。
《規定》強調,廣告經營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對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廣告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