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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衛生局、市教委要求天津市各級各類學校和衛生部門正式施行由國家衛生部、教育部聯合制定的《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預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中規定,監管學校食品衛生的主要和直接責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將追究行政責任。由學校主辦或管理的校內供餐單位以及學校負責組織提供的集體用餐導致的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故,都將被認定爲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問題出現的具體原因,將分別追究學校有關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有關人員以及衛生部門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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