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貪官”又多了一個——湖南省新田縣教育局原局長文建茂受賄10萬餘元,用於公務、捐贈等3萬餘元。令人意外的是,二審法院判決其捐贈款等可以抵扣受賄款。
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級法院的委託,新田縣法院在新田縣看守所對文建茂宣讀了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在認定文建茂的捐贈款可以抵扣受賄款、收受相關單位禮金屬於人情往來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此前,文建茂一審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制日報》12月14日報道)
最近,做善事的“好貪官”忽然多了起來。首先讓人想起的是“用受賄款扶困濟貧”的湖南省臨湘市原副市長餘斌,和“百裏挑一的受賄好乾部”安徽省阜陽市國家安全局原局長閃步軒。餘斌案發生後,網上調查中70%以上的人認爲對餘斌的有罪判決不公平。而在閃步軒案中,其辯護律師在網上公開爲其辯解:“以其行政級別及所掌握的權力和所受賄的數額綜合評估,他還算是百裏挑一的好乾部。”雖然有如此輿論,餘斌和閃步軒最終還是受到了應有的法律處罰。
現在,“好貪官”的隊伍中又多了一個文建茂。與前二者不同的是,文建茂拿他做的“善事”與法律討價還價,並得到了實惠——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上訴後二審卻被判緩刑。法律爲何會對“好貪官”網開一面?確實值得警覺。
首先,社會對腐敗現象的寬容度變得越來越大,這要求司法部門對腐敗行爲的打擊力度必須加大。稍通法理的人都知道,只要貪官發生了受賄行爲,受賄款的去向問題絲毫不能影響受賄行爲的定性。但實際中,“好貪官”卻贏得了公衆的同情,因爲“做善事”的貪官與那些“包二奶”、花天酒地的貪官相比,從道德上更容易讓人接受;因爲在媒體鋪天蓋地對腐敗行爲的報道中,稍有點“人性化”色彩的貪官形象反倒能吊起公衆的胃口。爲了防止對腐敗行爲的麻木和縱容,司法部門必須加大對貪官們的打擊力度,不讓那些以“濟貧”爲藉口受賄、以“公務活動”爲藉口受賄的貪官去打法律的擦邊球。
其次,貪官越來越狡猾、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職務犯罪偵查人員更要提高偵查能力和水平。戲劇中有“圓型人物”之說,意即能反映出真實社會生活的人物,必然是性格複雜、心理隨環境變化而變化的人物。貪官也是“圓型人物”,他們不可能是生而爲貪官,也不會忘乎所以地一貪到底。隨着外部條件的變化,貪官們變得越來越小心,貪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文建茂就聲稱他的受賄都是被動接受的,甚至還僞造了假髮票企圖折抵犯罪所得。這些都要求偵查部門和人員進一步提高偵查技能,將每一筆犯罪所得都敲紮實,不容貪官有狡辯、逃遁之機。
“好貪官”既有溫情和善的一面,也有貪婪狡猾的一面,在與“好貪官”作鬥爭的同時,我們還要防止被他拉下水,此次文建茂從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被判處緩刑,令人費解,但願背後沒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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