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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湖南省新田教育局有關人士向記者透露,昨天上午,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原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打電話給新田縣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要求教育局爲其重新安排工作。而據新田縣人民法院的知情人透露,就在文建茂出獄的第二天,新田縣法院已將其繳納的8萬元取保保證金退還給了文建茂。
此事經本報報道後,湖南一些法律界人士談了他們的看法。
湖南省刑法學會會長、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馬長生說,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文建茂的行爲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其受賄過程已經實施完成,其受賄款的使用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在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成立條件中,並未涉及受賄之後將受賄款用於何處的問題。因而,除將受賄款交公外,不論行爲人將受賄款用在何處,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因此,文建茂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款不能夠從其受賄款中抵扣,但法院量刑時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技芝說,受賄罪的特點在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當文建茂私下收受他人財物的時候,就有了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收受之後,沒有交公,就等於非法佔有了。即使後來再拿出來用於扶貧,也並不能改變已經非法佔有的性質。如果貪官們受賄後,再將受賄款捐贈出去就不算受賄款的話,今後還會有更多的貪官採取這種“贓款捐贈”或“受賄扶貧”的做法,藉以獲得同情。所以,對待這個反腐鬥爭中出現的新動向,司法部門和監察部門應該好好思考,給出一個明確說法。總而言之,“‘受賄扶貧’背後,受賄是主,扶貧是次”。
賄款變捐款對罪名成立影響有多大
就先貪後捐的款項到底能否抵扣受賄款?法院的判決有何法律依據等問題,記者採訪了專門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和幾位著名的刑法學專家。
捐贈款不能抵扣受賄款
北京京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鄧雲林:受賄款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際收受他人財物的總額。受賄款是以實際收取的財物數額爲準,其數額並不因處分方式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在本案中,文建茂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109300元,雖然他把其中34000元用於捐贈和公務開支,但這筆款項並不能抵扣受賄款,也即受賄款應爲109300元,而非75300元。
先貪後捐只是量刑情節
鄧雲林:文建茂把受賄款中的34000元用於捐贈和公務開支,只能說明其犯罪動機惡性不大和犯罪後態度較好,可以作爲酌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但是這個酌定從輕量刑情節並不能改變案件的定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文建茂被雙規後拒不交待實質性問題,不構成自首,且未主動退還贓款,並不符合緩刑條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先貪後捐只是量刑情節,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這和把錢退給行賄人不一樣,如果在案發前退還行賄人是不認定數額的,而把錢捐出去或者把錢花出屬於處分錢財的行爲,這隻能作爲量刑的情節,同時還要看捐出的數額多少。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如果受賄罪已經成立,而當事人又把這部分錢捐出去或者匯到廉政賬戶,那麼在法律規定受賄罪量刑的範圍內酌定從寬處罰,而不是減輕處罰。刑法僅規定在一種情況下可以酌定減輕處罰,即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種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和國防等關乎國家重大利益的情況,經過最高法院批准的程序纔可以。
區分是貪是捐情況比較複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在實踐中,貪和捐的情況比較複雜。有些領導爲了體現政績,經辦學校、醫院等慈善事業後,財政出現了困難,動用自己的影響力讓企業捐錢,不應認定爲受賄罪,甚至很難認定這是一種違法行爲,只能說是一種不合理的行爲。
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收了錢,在很短的時間內捐了出來。錢款在5萬元以下的話,法官或者檢察官有權力減輕甚至不予以刑事處罰。因爲,從法理上來講,刑法不是有罪必罰,而是有罪當罰。對於受賄罪來講,超過5萬元是我國目前認定涉及公共安全的標準,只要超過5萬元就應認定受賄罪,不能不追究刑事責任。
捐出賄款是否影響罪名成立
曲新久:嫌疑人事先得到風聲,把受賄或者貪污得到的錢款捐出去或者存入廉政賬戶,不會給貪官造成規避法律的漏洞。因爲只要其收受或貪污錢款超過5萬元,即使他全部捐出去或者存入廉政賬戶都不影響其罪名的成立。
陳興良:嫌疑人把款捐出去或者存放到廉政賬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和罪行法定原則並不衝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受賄犯罪行爲有個完成的過程,在這個期間內要看具體行爲是否已經完成,錢款是否在嫌疑人的控制之下。如果在立案、偵查、起訴的刑事訴訟程序開始之前捐出去,這部分款項不能認定爲受賄款。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就可以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因爲,從刑法角度講,並不是處罰犯罪越多越好,更要強調對整個社會的總體效果。比如在貪污受賄犯罪嫌疑人得到風聲或者預感要暴露時,主動地把贓款捐出去或者到紀委設立的賬戶匿名返還,就不再認定相應的款項爲贓款,這更是一種刑事政策。而這種刑事政策更能起到對犯罪的威懾作用,尤其是在貪污受賄犯罪比較多的情況下,更利於防範和制止犯罪,更能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趙秉志:受賄罪的認定應該有雙重條件:一是收受他人錢物;二是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認定受賄罪要看權錢交易是否已經成立。如果在案發之前,權錢交易已經成立,即使把贓款歸還到廉政賬戶或者捐出去,受賄罪依然成立。
具體而言,個人利用權力收受錢財,只要答應或者允諾爲他人謀取利益,不論是先取財後謀利,還是先謀利後取財,都應認定爲受賄罪;如果沒有權錢交易,沒有允諾替其謀利益,而是送錢人強行放下就走的,而當事人也沒有爲其謀利的主觀意圖,就不應該認定爲受賄罪。這部分錢當然可以扣除,因爲從法律意義上講,這部分錢僅僅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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