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教育廳轉發了衛生部、教育部《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要求各地按規定落實。據瞭解,該暫行規定將學校食物中毒事故具體劃分爲三類情況,並明確了學校負責人、衛生部門負責人、教育部門有關人員在食物中毒事件中的行政責任。該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
該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明確了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一旦出現食物中毒事故,將按程度不同分爲三種情況:一是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是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是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少於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但直接管理責任人在事故發生前已將學校未履行食品衛生職責情況書面報告學校主管領導,而學校主管領導未採取措施的,由學校主管領導承擔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和學校主管領導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責任人、學校主管領導和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同時,發生一般學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門直接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較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管理責任人的責任;發生重大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門主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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