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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企業的廠長利用虛假材料,騙取銀行1800餘萬元資金的特大票據詐騙案,日前由內江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票據詐騙罪對內江有色金屬廠原廠長周忠遠、資中十三號信箱機械廠原廠長周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忠遠、周劍二人系父子關係,分別擔任內江有色金屬廠和資中十三號信箱機械廠法定代表人。1998年2月16日至1998年9月14日,周忠遠在內江有色金屬廠已資不抵債、明知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指使周劍安排財務人員虛構該廠向成都某有限公司購買生產材料的交易合同,僞造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並由周劍等人提供虛假經營財務資料、虛擬還款來源等手段,騙取工行內江市東興區支行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10張,共計1050萬元。後成都某有限公司在工行郫縣支行犀浦分理處貼現,除支付貼現利息35萬餘元外,周忠遠、周劍實際騙取銀行資金1014萬餘元。
1998年3月17日至1998年9月14日,周劍受周忠遠的指使,在資中十三號信箱機械廠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採取相同手段,騙取工行資中縣支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8張,共計870萬元。由收款單位貼現後,除支付貼現利息14萬餘元外,周忠遠、周劍實際騙取工行資中縣支行資金843萬餘元。
法院認爲,內江有色金屬廠、資中十三號信箱機械廠利用虛假材料,採用詐騙手段,取得銀行信任,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共騙取銀行1858萬餘元。二被告人作爲兩廠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票據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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