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撫順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張玉穎貪污、受賄案,在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張玉穎被認定犯受賄罪、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宣判後張玉穎表示『不想上訴』。
昨日上午,撫順市中法第三法庭僅有數十個旁聽者。而張玉穎第一次出庭受審時,有數百人旁聽。
9時,隨著審判長宣布開庭,57歲的張玉穎被帶進法庭,王憲琪法官對張玉穎進行宣判。
判決書顯示,張玉穎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38起,共計人民幣169.2萬元、美元5.2萬元、港幣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指控張與他人合謀,騙取、侵吞國有資產420餘萬元,個人實際佔有47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張玉穎辯稱:『起訴受賄事實中有80萬元左右的事實不存在,有一部分我收了錢,但沒給對方謀利,其餘部分屬於受賄。』
同時,針對控方對其貪污的指控,張辯稱:『起訴貪污事實不實,我沒有與羅福明合謀欺騙「撫鋼」,我是正常投資分紅,沒有貪佔「撫鋼」利潤。』
法院認為張玉穎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34起,人民幣160.5萬元、美元4.8萬元、港幣6萬元。又與他人合謀,騙取國有資產420餘萬元,個人實際佔有46萬餘元,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
張玉穎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在一審判決前仍如實供述的部分,以自首論,具有可以從輕處罰情節。
最後法院判定,張玉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所得贓款贓物,由偵查機關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玉穎被控貪污事實
張玉穎在任撫順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於2001年3月與時任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副區長的羅福明在樂山市沙灣區成立樂山撫特高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簡稱『撫特公司』)。
2001年11月,『撫特公司』前景看好,2002年、2003年『撫鋼』應得利潤188萬餘元、237餘萬元,這些利潤被被告人張玉穎及羅福明等私分佔為己有。其中,張玉穎分得人民幣46萬餘元。
張玉穎受賄、貪污案發後,偵查機關扣押人民幣132萬元。扣押撫順市順城區華南花園住宅一套(價值人民幣22萬餘元)。扣押四川樂山名雅花園住宅一套(價值人民幣22萬元)。扣押三星手機一部、筆記本電腦一部。
法官讓張玉穎坐下聽判
與此前庭審不同的是,這次開庭來參加旁聽的只有50餘人,據法警介紹,在旁聽的人當中只有張玉穎的親屬和以前的同事。
隨著法官宣布開庭,張玉穎被法警帶進法庭,此次張玉穎的囚服左胸位置上印著『綜合療科』四個紅字。站在被告席上的張玉穎顯得臉色蒼白。
在正式宣判前,負責此案審理的法官王憲琪向法庭做了專門說明:『由於本案事實證據過多,篇幅過長,考慮被告人的身體情況,宣判時對相關內容予以概括。』在宣讀判決書的過程中,法官王憲琪告訴張玉穎:『你身體不好,趕緊坐下。』隨後,張身旁的法警扶張坐在早已准備好的凳子上。
據悉,按規定在宣讀判決書時,被告人應站立聽判。這次針對被告人的身體情況屬於特殊照顧。
張玉穎四項指控未定罪
起訴指控:經張同意,『撫鋼』及時給付撫順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撫鋼』退休職工管理費。該委員會顧問張某為表示感謝,送給張人民幣5000元。
經法庭調查:證人張某、於某及退管辦活動經費獎勵辦法均證實是按獎勵辦法送給張玉穎5000元,按規定應獎勵單位,但並未向張玉穎講清,故不宜定罪。
起訴指控:經張同意,閆某被任命為第四煉分廠廠長,閆為表示感謝,兩次送給張人民幣4000元;經張同意,劉某被任命為『撫鋼』650分廠廠長,劉為表示感謝,兩次借張玉穎為母親過生日之機,送給張的母親人民幣8000元。
經法庭調查:閆某所送4000元系其1999年調走後,在春節中看望張玉穎母親直接送給張母的錢;上述8000元也系張母過生日時劉某直接送給張母的,故不宜認定為犯罪。
起訴指控:經張同意,陳某被任命為『撫鋼』寧波北侖銷售公司經理,陳為表示感謝,送給張人民幣1萬元;撫澳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吳某,送給張美元4000元。
經法院調查:因此時張玉穎已調離『撫鋼』,陳某、吳某與張玉穎事前無約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不宜認定為犯罪。
起訴指控:2001年,張兩次收受浙江一企業董事長趙某所送人民幣3萬元。
經法庭調查:趙證實2001年給3萬,張未供,故證據不足,不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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