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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能否開辦第二家“駕校”的行政許可,貴州省金沙縣發生了一場牽動貴州省府高層領導神經的“風波”。
今年7月19日,何文浩等人向金沙縣道路運輸管理所(簡稱縣運管所)遞交申辦馳航駕校的有關資料,後者組織人員對申請材料和現場進行覈查後,認爲何文浩等人的申請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次日,縣運管所召開行政許可小組會議,作出擬同意許可辦理馳航駕校的決定。
8月3日,縣運管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許馳航駕校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爲綜合類三級。
本來,按規定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書後10日內,要給駕校辦理經營許可證。可在8月14日,縣運管所卻以“他人(金春駕校)舉報,本行政許可涉嫌程序違法”、縣監察局正在立案調查爲由,向馳航駕校下發了“暫緩辦理”通知。
8月26日上午9時,由金沙縣常務副縣長主持,在縣法制辦召開討論金春駕校舉報縣運管所違法行政許可事宜的專題會議,該常務副縣長在會上佈置:告知金春駕校縣政府受理其不服許可的複議申請。
是日上午10時至11時30分,法制辦的辦案人員“奉命”到縣監察局“現場辦公”,製作筆錄接受金春駕校作爲“利害關係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當天,加蓋“金沙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案專用章”的《行政複議案件受理通知書》還一併送達了被列爲第三人的馳航駕校。
9月8日,馳航駕校到貴州省政府法制辦申訴,認爲其成立並不損害金春駕校的利益,後者不是對馳航駕校授予行政許可的利害關係人,金沙縣府受理複議申請不當,應當終止。貴州省政府法制辦受理申訴後,於同月12日致函金沙縣政府: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屬於沒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縣運管所許可何文浩申辦馳航駕校的具體行政行爲與金春駕校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金春駕校申請行政複議主體不適格,應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終止案件。
次日,金沙縣府覆函貴州省府法制辦:“對照行政複議法、《貴州省行政複議條例》,沒有找到任何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終止縣級政府受理行政複議的規定,故不執行。”
14日,貴州省府法制辦再度致函金沙縣府,對該案申請人主體資格進行了分析,並告知省政府法制辦作爲省政府行政複議機構有權指導和監督該案的法律依據,要求縣政府依照《貴州省行政複議條例》規定終止該案的複議並報省政府。
16日,金沙縣政府又覆函貴州省府法制辦:“縣人民政府已於2005年9月14日上午召開行政複議委員會會議,決定撤銷金沙縣運管所對馳航駕校的行政許可決定,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天,加蓋縣政府印章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印發120份。
撤銷開辦許可的複議決定下達後,何文浩等人的申訴,一份份呈送畢節地區有關部門,也呈報到貴州省府法制辦。9月20日,貴州省府法制辦將情況報告省政府,省政府經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由省法制辦牽頭,會同省交通廳、監察廳、畢節行署組織調查,依法處理。
調查組經過深入調查,指出縣政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金春駕校的行政複議,屬違法行政行爲;縣政府拒不執行省政府監督決定,強行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應依法撤銷;至於撤銷方式,可由縣政府自行撤銷,並向省府寫出書面認識,或由上級政府下文撤銷,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縣運管所作出的行政許可在實體上可能存在的問題,縣政府可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程序依法監督。
9月28日,金沙縣府函告貴州省府法制辦,將自行撤銷其複議決定,並在10月8日正式行文,作出了撤銷決定。
就在次日,金沙縣法制辦啓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以“許可行爲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和不當”;馳航駕校不具備駕校條件而“違法審批”之名,責令縣運管所在5日內“自行糾正”對馳航駕校的行政許可行爲,否則將提請縣政府撤銷該行爲。
10月11日,縣運管所提出複查申請,對縣法制辦的質詢逐條說明和反駁,聲明對馳航駕校的許可決定程序合法、實體合法,“無錯可糾”。第二天,縣法制辦作出複查決定,仍堅持要求縣運管所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糾正”。兩天後,金沙縣政府作出決定,再次撤銷縣運管所對開辦馳航駕校的行政許可。
11月2日,貴州省交通廳致函貴州省府法制辦,請求對金沙縣政府撤銷馳航駕校行政許可是否合法進行督察,後者依照《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啓動行政執法監督程序後,畢節地區行署於11月底撤銷了金沙縣政府的決定,恢復了對馳航駕校的行政許可。
今天下午,貴州民族學院一位法學教授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當前尤其是西部地區的基層政府,迫切需要轉變職能,強化服務。那種依靠行政職權制造‘行政壁壘’分割市場的做法早該結束了!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纔是政府的應有作爲。”這位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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