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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日從溫州市甌海區法院證實,涉案金額高達2.96億元的溫州市政工程串標案日前已塵埃落定。24名被告人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天內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自動生效。
據司法部門介紹,到目前爲止,發生在溫州的這起市政工程領域串通投標案件,其標的額之大,分取“好處費”之多,在全國極爲罕見。24名涉案人員分別被溫州市甌海區法院以串通投標罪判處緩刑1年至有期徒刑2年的不等刑罰,同時並處5至80萬元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項光宇等24名自稱來自全國各地建築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參加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起步區第二標段、溫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標段等三個市政工程項目投標中,爲保證自己的利益,相互訂立“攻守同盟”,串通讓其中一家公司中標,然後從中標公司分取所謂的“合理利潤”。因“三大工程”投資總額達2.96億元,參加投標的建築公司先後從中標單位分取的“好處費”自然也不菲,總額達1216萬元。
法院還審理查明,被告人之一的項光宇“自稱系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簡稱中建八局)的代表”,而實際上項光宇既非中建八局員工,中建八局也未給其任何委託授權,純屬假冒。
“感謝法院的判決還了我們一個清白。”中建八局法務部經理陳太祥對新華社記者說,“一些媒體誤將項光宇當作中建八局代表,嚴重影響了我們的聲譽,導致我們在一些項目的招投標中無端受挫。”
據瞭解,中建八局是一傢俱有特級資質的特大型國有企業,先後榮獲“全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中國誠信經營企業”等稱號。
衆被告人被控刑法新罪名“串通投標罪”
來自全國各地的7家建築工程公司,在參加浙江省溫州市三個市政工程項目投標中,經事先預謀串通讓其中一家公司中標,然後從中標公司分取所謂的“合理利潤”。案發後,經公安機關偵查,“三大工程”投資總額達2.96億元,參加投標的6家建築公司先後從中標單位分取“好處費”1216萬元,涉嫌串通投標罪。11月2日上午,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據經辦此案的甌海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金持介紹,到目前爲止,這是全國司法機關查處市政工程串通投標案件中標的額最大、分取“好處費”最多的一起串標案。
據檢方指控,2002年6月,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起步區市政工程第二標段向社會公開招標,並採用最低造價中標評標辦法。湖南省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中港第二航務局等7家單位被確定爲參加最後投標單位。7家建築公司的代表在得知被確定爲投標單位後,7家公司的代表張志文、陳劍彬、楊旭暖、項光宇、鄭定忠、袁柒德、應國寶、曹長清、林萬運等人多次進行密謀串通投標,並商定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與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合夥,並由袁柒德起草簽訂了投標報價協議書,由武漢市政工程總公司溫州分公司經理沈明芳提供串標必需的標書。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標後,需支付給其他幾家參加投標的公司各100萬元人民幣的“好處費”。正式開標前,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張志文與他人出資500萬元人民幣,分二次將“好處費”支付給各投標單位。
2002年8月20日,原本與其他6家參加投標單位預謀商定串標的上海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付光敏,因其公司有關人員不同意參與串通投標,付光敏竟夥同蔡景樞(另案處理)糾集多人搶走該公司投標技術標書,使該公司無法參加當日的投標,使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46572284元的標的額順利中標,工程分別由張志文、項光宇、姜景美三人按照支付的“好處費”比例進行分配工程建設量,其他5家公司在得到“好處費”後將其瓜分。
2003年7月,溫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標段向社會公開招標,採用最低造價中標評標辦法。張志文、潘志勇、黃建和以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身份,報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張志文再次與參加投標的6家建築公司的代表進行預謀串標,與參加投標的建築公司代表簽訂了串標協議書,商定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標,該公司在中標後支付參加投標的其他6家單位各90萬元的“好處費”,張志文在公司中標後立即兌現了串標協議規定的款項,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將款瓜分。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標段向社會公開招標時,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代表陳劍彬等3人,在報名並通過投標資格審查後,陳劍彬等人與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林植更等人分別私下逐個密謀商定,相互串通標書報價,最後確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中標,陳劍彬等人支付6家參加投標單位共計176萬元人民幣作爲“回報”。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中標後馬上支付了協議商定的“好處”。
案發後,各投標單位的代表已經將所收的“好處費”全部退出。
此案至少需要兩天的時間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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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23條的規定,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這是刑法修改後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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