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近3億元的全國最大市政工程串標案日前一審宣判,所有涉案人員分別被溫州市甌海區法院以串通投標罪判處緩刑1年至有期徒刑2年的不等刑罰,同時處5至80萬元的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4名全國各地建築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參加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起步區第二標段、溫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標段等三個市政工程項目投標中,為保證自己的利益,經事先預謀串通讓其中一家公司中標,然後從中標公司分取所謂的『合理利潤』。案發後,經公安機關偵查,『三大工程』投資總額達2.96億元,參加投標的建築公司先後從中標單位分取『好處費』1216萬元。
據甌海區人民檢察院介紹,2002年6月,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起步區市政工程第二標段向社會公開招標,並采用最低造價中標評標辦法。經招標方的資格預審、實地考察及隨機抽簽等程序後,湖南省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中港第二航務局等7家單位從100多家投標單位中脫穎而出,成為參加最後投標單位。7家建築公司的代表張志文、陳劍彬、袁柒德等10餘人得知被確定為投標單位後,在市區下呂浦茶館、東方花苑、金甌賓館等處多次進行密謀串通投標,並商定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與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合伙,並由袁柒德起草簽訂了投標報價協議書,由武漢市政工程總公司溫州分公司經理沈明芳提供串標必需的標書。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在中標後,需支付給其他參加投標公司各100萬元人民幣的『好處費』,正式開標前,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張志文與他人出資500萬元人民幣,分二次將『好處費』支付給各投標單位。2002年8月20日,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146572284元的標的額順利中標,其他公司獲得了約定的『好處費』。
2003年7月,溫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標段向社會公開招標,也采用最低造價中標評標辦法。張志文、潘志勇、黃建和以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身份,報名參加該工程的投標,在通過投標資格審查後,張志文再次與參加投標的6家建築公司的代表進行預謀串標,與參加投標的建築公司代表簽訂了串標協議書,商定由長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標,該公司在中標後支付參加投標的其他6家單位各90萬元的『好處費』,張志文在公司中標後立即兌現了串標協議規定的款項,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將款瓜分。
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標段向社會公開招標時。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代表陳劍彬、楊旭暖、陳鏘,在報名並通過投標資格審查後,陳劍彬、楊旭暖、陳鏘等人與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分別私下逐個密謀商定,相互串通標書報價,最後確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中標,陳劍彬、楊旭暖、陳鏘等人支付6家參加投標單位共計176萬元人民幣作為『回報』。株洲市市政建設總公司中標後馬上予以支付了協議商定的『好處』。
2005年11月15日,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以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張志文、陳劍彬等13人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的不等刑罰,並處罰金15萬元至80萬元;判處丁建剛等9人單處罰金5萬元至50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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