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懷疑女朋友背叛了自己,馬邊縣男子宋永強便用極其殘忍的手段傷害女朋友。昨日,武侯法院以侮辱婦女罪判處宋永強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上午10時30分,庭審正式開始。由於涉及到個人隱私,法院對此沒有作公開審理。據瞭解,受害人趙某並未出庭。而庭審時,對於檢方的指控,宋永強均一一承認,沒有表示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36歲的宋永強與16歲的馬邊縣女孩趙某系同居男女關係,二人在簇橋鄉龍井村租房居住。今年8月31日上午,宋永強在街上看到趙某與兩名男性朋友在一起,便將趙某帶回出租房內。當日下午,宋永強以趙某與兩名男子有不正當關係爲由,強行脫下趙某的衣褲,用剃鬚刀在趙某的大腿、胸部等處刻下了“淫”“騷”等侮辱性文字,並用藍藥水和中性筆在刻字處塗上顏色。9月1日下午,宋永強再次用刀片在趙某的臉上刻劃。經法醫鑑定,趙某刻字部位所受損傷爲輕傷。法院認爲,宋永強處於報復泄憤,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方法嚴重損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其行爲已構成了侮辱婦女罪。
整個審理持續了30多分鐘。最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侮辱婦女罪判處宋永強有期徒刑4年6個月。據悉,刑法第237條規定,侮辱婦女罪的最高刑期是5年,宋永強被判4年6個月幾乎是頂格了。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宋永強沒有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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