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身高幹家庭的原江西省工行營業部副總經理舒明,利用自己的職權以及背景,爲他人謀取公路的承包權,受賄100餘萬,12月16日,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舒明有期徒刑13年。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舒明在任中國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管理信息處處長、營業部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權之便,收受熊某、蔡某、丁某人民幣5.45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0.1萬元,合計人民幣11.6萬元,併爲蔡某的“撫河明珠”、丁某的“中順國際大酒店”發放項目貸款。同時被告人舒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出生高級幹部家庭的特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上官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人民幣100萬元。
寧德中院認爲,刑法第388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中的“地位”,不僅指本人職權形成的地位,還應包括非職務因素形成的地位。被告人系高級幹部之子,其利用這一特殊身份地位所形成的社會影響力,向身居要職的某廳長“打招呼”,爲請託人上官某謀取利益,致某公路工程公司取得昌廈高等級公路寧都段的承包權,被告人事後收受賄賂100萬元,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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