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廣州市範圍內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只生不死、只公佈不廢除的狀況將徹底改變。
昨日公佈的新版《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表明,明年起對新發布的紅頭文件實行“定期死亡”制度:新發布的紅頭文件只在有效期內有效,過期立即作廢,有效期從發佈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是全國首次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實行“有效期制度”。
廣州市的上述制度是借鑑了國外較爲成熟的“定期死亡”和“落日條款”的做法。
在昨天下午廣州市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廣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陳里程在回答《第一財經日報》提問時表示,建立這一制度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有利於促進指定單位重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另一方面,有利於行政相對人通過了解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對自己的行爲建立穩定的心理預期,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減輕因行政規範性文件隨意廢改而影響社會穩定。
陳里程介紹,很多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往往“有始無終”,只注重發佈而不注重清理,現在部分政府機關和職能部門裏的紅頭文件堆積如山。某些機關甚至還有1949年發佈的“紅頭文件”至今沒有廢除。
他表示,有效期制度將建立起規範性文件自動定期清理的制度。對於需要繼續實施的,制定部門必須在行政規範性文件有效期滿前6個月對行政性規範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狀況重新修訂,然後重新報送審查,通過審查後重新公佈。
據廣州市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人員介紹,廣州市早在2003年12月就頒佈了《管理規定》,規定各部門制定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公佈前必須經過市政府法制辦的合法性審查,《管理規定》實施兩年多以來,有效地壓縮了規範性文件的發文數量,提高了紅頭文件的質量。
陳里程錶示,在實施《管理規定》過程中也發現了不少問題,除了部分部門不報審查或者不按照審查意見發佈外,最主要的就是仍有部分部門通過發佈紅頭文件創設行政處罰的種類,變相設立行政許可,擴充部門行政權力。
據介紹,新版《管理規定》從多個方面加強了對“紅頭文件”的監管力度,規範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約束行政部門變相擴權。
新版《管理規定》對規範性文件的概念和發佈主體進行了更清晰的定義和規定,對於什麼是規範性文件從正反兩個方面作了說明,修訂後的管理規定對不屬於規範性文件的情況作了排除性規定,並且對紅頭文件的發佈主體進行了劃分,明確了哪些主體可以制定和發佈規範性文件,哪些主體不能制定發佈規範性文件。
新版《管理規定》除了對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和發佈程序進行了完善,更重要的是對規範性文件的監管將更加嚴厲。陳里程還表示,對於部門發佈的紅頭文件,公民如果發現有與法律相牴觸可以提請對該紅頭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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