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省法院及公安機關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防範刑訊逼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重點提出偵查取證應做到取證主體合法、取證手段合法、取證地點合法、證據形式合法;刑訊逼供獲取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爲批准逮捕和起訴的根據,以保障無罪人的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規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指導意見》還就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的規範執法行爲做出具體規定,強調“偵查取證應做到取證主體合法、取證手段合法、取證地點合法、證據形式合法,嚴格依法收集、固定證據。”“刑訊逼供獲取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爲批准逮捕和起訴的根據。”
將從2006年1月1日試行的《指導意見》還特別要求:“檢察機關應加強駐所檢察監督,尤其對重要案犯、死刑犯的監管、提審、還押情況應進行重點監督。”“經查證確實存在刑訊逼供的,應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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