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部門法律工作者點評“先貪後捐”案
2005年12月14日法制日報視點版刊發的《先貪後捐罪行該不該減輕》一文,報道了原湖南省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受賄案。文建茂在任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將其中的部分錢財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文建茂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萬元,而二審法院以被告人捐款可以抵扣受賄款、禮金不以受賄論爲由,改判文建茂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報道見報後,引發了讀者的討論熱潮。12月16日,視點版以《賄款變捐款對罪名成立影響有多大》、《多數專家認爲捐贈款不能抵扣受賄款》爲題刊發了追蹤報道。12月22日,又刊發了《莫把捐款當成開脫罪責遁詞》、《警惕腐敗分子打法律擦邊球》兩篇讀者反饋。
報道也引起了實務部門法律工作者的關注,他們來信分別從犯罪理論、民事法律關係以及法治理念等層面對此案作了分析。現選登其中3篇來信。
捐款抵扣賄款違背犯罪理論
筆者認爲,不可將捐款抵扣受賄數額。
首先,從犯罪理論上來講,刑法典中規定的任何犯罪,都不能因爲犯罪成立後行爲人的表現而被改變。即一旦犯罪行爲實施完畢,行爲人無論採取什麼樣的補救措施,都不會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有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受賄數額,如果受賄達不到法定數額則受賄罪不能成立。假設允許以捐贈或公務支出抵扣受賄數額,那麼,一個人構成受賄罪後,他用受賄財產捐贈或公務支出抵扣之後的受賄數額達不到法定的受賄犯罪數額時該怎麼處理?比如受賄100萬元捐出99.8萬元,又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按照允許抵扣的說法,則不能構成受賄罪。這種以犯罪後的行爲表現來重新認定所犯罪行的做法,顯然是違背犯罪理論的。
第二,從刑法所保護的客體來看,分則中任何一個條文,都是爲了保護某種社會關係而設立的。受賄罪所保護的客體(或曰法益,或曰社會關係)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並不是爲了保護財產所有權關係。受賄行爲所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不可收買性,在行賄和受賄的過程中,不論雙方當事人當時說了什麼,意圖如何,只要理智的第三人從他們的行爲中能夠推知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可以收買這一結論,受賄行爲就應當成立。按照常理可以推斷:任何人都是受利益驅動的,沒有人會無緣無故給某領導送錢。送錢就意味着尋求某種利益,這種利益只有這個領導能夠給予而非別人所能。而一個人在收受錢財的時候,他必然知道自己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受到了玷污。一般說來,受賄人接受行賄人的財產後即發生受賄罪的既遂。
第三,從民事法律關係上看,這些貪官擅自將受賄款進行捐贈或公務支出的行爲,應當視爲在處分自己的財產。某些貪官辯解:“我收受錢財沒打算自己佔有,實際自己也真的沒有佔有,都捐出去或用於公務支出了,所以不構成受賄罪。”我們從民事法律關係上來鑑別一下貪官的辯解是否有道理:從財產所有權和處分權的關係上來分析,行爲人受賄後,其所接受賄賂財產的所有權歸誰所有呢?如果按貪官自己說沒打算自己佔有,則這筆財產貪官本人就沒有所有權,而應當歸行賄者(當準備退回去時)所有,或者歸國家(當準備上交時)所有。既然不是自己的財產,貪官當然就無權私自處分,不能說捐就給捐了,說公務支出就給支出了。
而現實中,貪官確確實實擅自處分了自己認爲不是自己所有的受賄財物,這隻能說明貪官自己的辯解是多麼蒼白無力。從貪官擅自處分受賄財產的行爲上,我們完全可以認定貪官對這些財產具有所有權,即受賄財產已歸貪官佔有。所以不管貪官如何處分受賄所得,都應當視爲其在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爲。由此可見,貪官事後處分受賄所得是不應當影響受賄罪的認定的。(遼寧省鳳城市檢察院王洪偉)
科學分析先貪後捐受賄行善仍難逃責
筆者認爲,將部分受賄款用於公務和慈善事業,並不能改變該款的受賄性質。溯本求源,受賄是該款的來源和出處,而後面對該款的使用並不能改變其來路不明的身份。贓款的使用和贓物的處理,自然不能改變犯罪的性質。舉個淺顯易懂的例子,小偷把偷來的錢捐給慈善機構,就能否定其偷盜行爲嗎?自然不能,以受賄款行善也罪責難逃。
當然,這並非說將受賄所得用來扶貧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這一舉動雖然不能改變受賄犯罪性質,不能影響犯罪行爲的定性,但贓物的使用還是具有社會意義的。故這一點可以作爲量刑考慮的情節,法院在量刑時就應該科學考慮其將受賄款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情節,而予以從輕處罰。
當然,就像對犯罪構成要科學分析一樣,對受賄款用於做好事的社會意義也要科學分析。既不能無視用受賄款做好事這個客觀事實,也不能片面誇大受賄做好事的善舉,以致於否定了受賄做好事是受賄。(甘肅省民勤縣法院劉文基)
先貪後捐引起同情折射法治意識淡薄
受賄做好事只是個案,但國人對受賄做好事的同情,卻表現出法治意識的缺乏和法律觀念的淡薄。
社會法治意識淡薄,影響法制建設進程。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法治的思想觀念,是法治的價值理念,是法治建設和行爲的指導思想,是催發良善的法律制度和正確司法執法的先導。如果一個社會缺乏正確的法治意識,必然影響法治國家的建設,也將直接影響公民的權利保護、權利行使和權利實現。法治意識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不可漠視的大事。/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