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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收到的賄賂款項捐獻給慈善事業,那麼這筆錢財算不算非法的受賄款項呢?日前,原省菸草專賣局一主任被荔灣區人民法院判定受賄罪成立。法院認爲其中一筆20000元的賄款雖然全部捐作慈善用途,但其性質仍爲受賄款。
甘某現年58歲,原系中國菸草總公司廣東省公司(又稱廣東省菸草專賣局,以下簡稱省菸草局)機關服務中心主任。於1997年至2004年間,甘某主要負責管理單位的基建工程項目,包括參與公司有關工程的發包討論、質量監督、進度款審覈撥付、工程驗收等工作。利用職務之便,他先後收受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多次賄賂,包括現金35000元、購物卡16000元、帝舵牌手錶一隻及價值5900多元的海爾彩電、燕窩、魚翅、冬蟲草等物品一批。
1997年底至1998年底,甘某在參與管理該公司林和東路綜合樓裝修工程的過程中,先後兩次收受了承接該工程的香港某裝修公司總經理林某的賄賂,其中有現金20000元。事後,甘某將這20000元全部捐給了公益事業。
這20000元成爲了法庭辯論的焦點。辯護律師在開庭審訊過程中認爲,甘某主觀上不存在受賄及爲行賄人謀利益的故意,此款項不能算受賄的違法所得。公訴人則堅持認爲這是受賄款項。
經法院審理判定,甘某在收受賄賂後,受賄行爲已完成。他以個人名義將錢用於公益事業,是個人處分財物的行爲,並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律師在此方面的辯護意見據理不足,故不予採納。
因甘某系自首且認罪態度良好,法院判處甘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沒收財產1萬元。沒收其退出的違法所得56900元人民幣及帝舵牌手錶一隻。
又訊省菸草局前行政處基建房產科科長麥某於1996年底至1999年初,在省菸草公司林和東路綜合樓裝修工程以及茅崗倉庫裝修工程期間,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0萬元。荔灣區人民法院判決其受賄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全數沒收非法所得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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