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在教學樓上安裝了一個玻璃門,兩名初二學生在玩捉迷藏時,其中一人不小心撞在了門上,不僅將玻璃門撞碎,而且致使自己的右手肌腱斷裂。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學校安裝玻璃門存在過錯,因此判令其賠償受傷學生人民幣680餘元。
原告小偉與被告小江都是某中學的初二年級學生。 2005年6月某日上午在課間休息時,二人和另外三個同學一起玩捉迷藏。其間,幾人從上課的教學樓跑向旁邊的高中教學樓。小江首先跑進高中教學樓,當時教學樓的鋁合金玻璃門敞開着,小江在經過時碰了一下,門自動關上。當小偉跑到門口時,因未收住腳步一下將玻璃門撞碎,造成右手被劃傷,經醫院診斷爲“右手外傷,右手指肌腱斷裂”。小偉爲此住院治療5天。
小偉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事發後被告方面始終對原告的傷情不聞不問,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餘元。被告小江的代理人則表示,小江並未故意傷害原告,所以原告的傷情與他無關,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中學被法院列爲第三人,其代理人表示,原告和被告在課間休息玩捉迷藏時,不是在上課的地方,而是在其他教學樓,這是學校紀律所不允許的,因此造成的傷害與校方無關,所以第三人不應承擔責任。最後法院判令小江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小偉經濟損失的45%,即人民幣1500餘元。學校賠償小偉經濟損失的20%,即680餘元。小偉自己承擔其損失的35%,即人民幣12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在判決中闡述道,原告和被告均系在校學生,在校上課時應按《中學生日常行爲規範》中規定的紀律約束自己。此次事故系原告和被告違反不得在教室和校園內追逐打鬧喧譁之規定,擅自追逐玩捉迷藏遊戲,跑至其他教學樓造成的,二人均有責任,應按責任比例承擔損害後果。造成傷害的過程中,被告在首先跑進教學樓時無意間碰到了敞開的玻璃門,致使玻璃門借外力回彈自行關閉,造成從後面跑進來的原告撞在反彈的玻璃門上。雙方行爲形成了事實上的因果關係,造成了人身傷害,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應承擔次要責任。另外,第三人某中學在職責上有疏忽,在教學樓安裝玻璃門,而且在事發前並未張貼警示標誌。校方的做法在衆多未成年人中存在着安全隱患,並致傷害後果發生,因此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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