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因爲未能領到學位證書,剛剛畢業三個多月的女大學生祝某日前將母校告上法庭。對此,校方表示祝某是通過補考獲取畢業證的,不符合該校頒發學位證的規定。天津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根據規定,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需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祝某因不符合學校規定的條件未能取得學位證,學校不應對此擔責,據此判決駁回了祝某訴求。
據瞭解,26歲的祝某現爲江蘇省一所技校的教師,她於2000年9月至2005年7月在本市某高校電氣技術教育專業學習。該屆畢業生於2005年7月1日領取了畢業證。祝某由於實踐課“維修電工(高級)”考試成績不合格未取得畢業證書,只取得了結業證書。祝某爲此申請重新參加該技能考試,並向學校申請若重考合格用結業證書換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同年7月4日,祝某補考成績合格,同時領取了畢業證書,但未能領到學位證書。此後,祝某找到校方多次交涉,均遭到拒絕。爲此,在畢業三個多月後,祝某將母校告上法庭,要求其爲自己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對此,被告高校在法庭上辯稱,祝某是在學校通過重考獲取畢業證的,這一點不符合該校頒發學位證的規定。2005年6月21日,該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對2005屆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授予問題進行審議,並於當月23日形成了會議紀要。該紀要表明,院學位委員會決定對因技能考覈不合格而結業的學生,補考合格後只發畢業證,不再發學位證。祝某領取畢業證後曾多次向該校口頭要求頒發學士學位證書,該校也已口頭告知祝某不發學位證的原因。因此,不同意祝某的訴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被告高校是國務院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五條“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被告高校在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時,經審查祝某因“維修電工(高級)”技能考試成績不合格,按規定只能頒發結業證書。
法院認爲,根據該高校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學位評定委員會對2005屆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授予問題進行審查時決定:對因技能考覈不合格而結業的學生,補考合格後只發畢業證,不再發學位證。祝某屬於上述情況。據此,該高校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不授予祝某學士學位。綜上,該高校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祝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了祝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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