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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因受賄而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山西省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樑有富因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沁水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河南省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馬鳳鳴被桐柏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國土資源管理領域的“不平靜”,讓人們不得不投以審視的目光!
“五大領域”易生腐敗國土資源系統“廉潔生態”令人關注
2006年國家在土地方面的宏觀調控舉措
1.適度增加普通商品房建設用地的供應量,並嚴格落實到2006年的土地供應計劃指標上;
2.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開發行業的准入制度;
3.研究制定新政策,讓房地產開發進入農村,支持中央政府今年提出的新農村建設任務;
4.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審批標準;
5.修訂土地規劃、設計的規範和標準;
6.加快研究、出臺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措施。
“國資官員腐敗現象出現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他們手中的權力過大,在行使權力時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土地管理過程中就容易滋生灰色交易。”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博士生導師應鬆年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出語令人深思。
據新華社1月3日報道,2006年國土資源部擬採取六項措施,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從“三查”入手,全面剎風治亂;從分類管理入手,全面推進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從規範權限入手,全面規範和加強礦業權管理;從完善礦區規劃入手,促進規模化開採和集約化利用;從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入手,全面加強開發監管;從總結整頓和規範的經驗入手,探索建立礦政管理的長效機制。
然而,就在國土資源部推出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六項措施之際,2006年1月2日,山西省沁水縣法院傳來消息: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樑有富因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樑有富的落馬,緣於原山西省晉城金駒集團王臺煤礦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馬曉山的被審查。因侵吞集體資產而受檢察機關審查的馬曉山交代,他在辦理沁水縣嶽城煤礦採礦權延續手續和該礦違法佔地過程中,曾向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樑有富行賄3萬元。檢察機關搜查樑家時,查出57張存摺,存款金額達240萬元,另外還查出大量名煙、名酒和其他紀念品。
樑有富受賄案並非個案,一些國資官員利用分管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招標等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論當事人手續是否齊全,給了錢的就好辦事,不給錢的就拖着不辦。大肆收取賄賂,受賄數額巨大。
從2004年到2005年發生的十幾起地區國土資源局局長腐敗案中,不難發現,存在問題的不僅侷限於礦產資源管理領域,國土資源規劃、土地資源管理、地質環境管理中也存在着易滋生腐敗的諸多環節。
國資腐敗易發領域
領域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劃撥
主要表現在辦理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處理徵地安置、協調解決用地矛盾等環節。
青島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於志軍於2002年春節前和2003年2月,爲青島某房地產公司謀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方面的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趙某送的人民幣共計810760元。另外,他爲青島某置業公司徵購土地謀取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路某送的購物卡及現金共計人民幣360000元。
領域二、土地工程招標、土地整理項目規劃設計
平整工程的發包權經常成爲交易砝碼,土地項目的招投標是最易滋生腐敗的環節之一。
寧波市江東區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蔡昌久曾爲寧波某建築工程公司總經理楊某在推薦投標、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便利。浙江富陽市土地管理系統受賄串案顯示,在富陽市土地整理工程招投標中,該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周劍鴻曾利用職權,讓個體包工頭王志榮順利中標了兩個標段的土地整理工程。
有的國土資源局官員與負責土地整理項目規劃設計、預決算的工程師相勾結,在工程招標中,官員通過工程師把其掌握的工程預算造價、下浮點透露給投標方,使其能夠順利中標。在決算審覈中,會給投標方多報工程款,以此換得“回扣”。
領域三、土地測繪
測繪工程是某些心術不正而握有土地測量工程大權的人搞權錢交易的砝碼。
常熟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李金保等人受賄窩案中,國土資源局地籍科科長薛振環成了某些測繪工程隊的財神,某測繪隊田某爲保“財路”暢通,先後向主管測繪項目的薛振環送上“感謝費”7萬元,在薛的關照下,田某的測繪業務越來越紅火,幾年時間就積累了300多萬元。
領域四、人事任用
跑官、買官、打“交情”牌這些腐敗現象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屢見不鮮。
常熟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李金保在提拔使用幹部上起着決定性作用,他利用手中的權力得了不少“紅包”。
領域五、本單位的基建工程管理
單位基建工程項目建設是職務犯罪的“高發地帶”。在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馬鳳鳴貪污受賄案中,1997年,南陽市某公司經理林某爲承建市土地局家屬樓工程請求馬鳳鳴給予關照,馬鳳鳴向其索要位於南陽市長江路上價值166342元的門面房兩間。
權錢交易背後是國家巨大損失
鉅額的權錢交易的背後隱藏着國家利益的巨大損失。縱觀十幾位被查處的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落馬經歷,往往最終牽出當地國土資源系統的腐敗窩案。例如,青島市嶗山區政府及國土資源局非法批地窩案、浙江富陽市土地管理系統受賄串案、常熟市國土資源局系統羣體受賄窩案等。
青島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於志軍在法庭審理中曾表示,開發土地的程序極爲複雜,先由開發商給區長寫用地申請,區長把用地申請通過分管區長批到國土局,局長再安排土地科填寫審批表,經科長、局長層層簽名再報到區裏,缺少一個環節都不行。另外,要想將一片地成功開發成商住樓,必須得到規劃部門的許可,一塊土地要審批下來,需要由區上報到市、市上報到省、省上報到國土資源部,審批手續十分繁雜。所以,土地出讓者、開發商和基層土地管理所要想在土地炙手可熱的大環境下得到一塊地,並且節約時間,必須一一打通土地規劃、審批、辦理用地手續等環節。
2005年1月13日,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在向新聞界公佈該部公開調查的五起土地違法案件時強調,這些違法案件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國家的整體利益和人民羣衆的長遠利益以及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
國資官員腐敗的一個最主要、最直接的動力當然是經濟利益,另一個因素則是其在位時的政治業績。據當初參與青島嶗山區土地窩案查辦的一位檢察人員介紹說,很多領導都想在自己任期內幹出一些業績,而抓城市改造工程是最快捷的。但城市改造的資金哪裏來呢?政府手中有地但沒錢,企業願意來投資,政府以地生財,城市環境美化了,政績出來了,由此當官者就得到了政治上和經濟上的雙重實惠。
國資官員腐敗緣於手中權力過大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主任、博士生導師應鬆年:
國資官員腐敗現象出現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他們手中的權力過大,在行使權力時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土地管理過程中就容易滋生灰色交易。而且相關的制度規定又不夠嚴密,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在處理土地使用問題時,一定要嚴格把關,完善立法。另外,可以將土地的招標權交給中立的單位來操作,這樣可以避免官商勾結。在招標結束後,將投標人的能力、財力等各方面指標向全社會公開,使整個程序完全透明公開,這樣也可以有效杜絕個別官商的暗箱操作。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劉莘:
近年來,國土資源部門部分官員因貪污腐敗問題紛紛“落馬”,暴露了該領域內部存在的一些諸多漏洞。
國土資源部門掌握着國有土地的分配權,雖然在出讓土地時需要經過招、投標等環節,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正、公開的原則,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些官員往往容易受利益驅使,與部分違法開發商相勾結,進行暗箱操作。所以,要加強部門內部程序的約束力,防止個人特權,任何領導的決策都要通過部門審議和監督,領導應說明作出決策的理由,部門應根據相關事實進行可行性研究。
國資落馬官員一覽
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
受審時間:2005年12月27日
涉案金額:受賄436萬餘元人民幣
處理結果: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山西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樑有富
受審時間:2006年1月
涉案金額:受賄9萬、非法收受2.5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4萬餘元
處理結果:被判有期徒刑7年,其違法所得200多萬元被上繳國庫
河南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馬鳳鳴
受審時間:2005年12月22日
涉案金額:約200萬元人民幣
處理結果:被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沒收財產及追繳違法所得145萬元
河南省安陽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張樹生
受審時間:2005年6月
涉案金額:88200元
處理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青島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於志軍
受審時間:2005年3月
涉案金額:539萬餘元人民幣
處理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李大地、副局長鄧作先
受審時間:2004年9月
涉案金額:合計70多萬元
處理結果:李大地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鄧作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浙江省富陽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周劍鴻
受審時間:2004年3月
涉案金額:11.5萬元
處理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常熟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兼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李金保
受審時間:2004年2月
涉案金額:24.79萬元人民幣
處理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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