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入冬以來,天氣持續低溫,供熱成爲廣大羣衆關注的焦點,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爲此制定供熱糾紛舉證指南,提出供熱企業要向用戶履行釋明義務,要完善設施報修程序,建立報修登記制度。而對於供熱單位提交的測溫記錄,如多次在標準溫度的最低值,則供熱企業要承擔履行供熱合同有瑕疵的法律責任。
據瞭解,該院審理的供熱糾紛案件中,一些被起訴的居民往往以供熱溫度低作爲拒付供熱費的抗辯理由。和平區法院也曾爲此入戶進行測溫,發現供熱時處在標準溫度最低值的情況比較多。如住房溫度長期處於攝氏16度,一些老人在達標的室內還是有不適的感覺,需穿厚的衣服。
該院在舉證指南中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完善設施報修程序、建立報修登記制度、並向用戶履行釋明義務的基礎上,對於多次提出供熱溫度不達標或多次訴訟仍然拒交採暖費的用戶,應當採取主動入戶測溫,並增加測溫次數的做法。不能以規定的供熱溫度的最低值作爲供熱工作的普遍標準。在訴訟中,供熱單位提交的測溫記錄如多次處在最低溫度值,則要承擔履行供熱和合同有瑕疵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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