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9月26日瀋陽發生嚴重襲警案,三輪車軋交警頭部致死。
●襲警案件頻發說明法律資源正受到嚴重挑戰
●應當使不法分子意識到暴力襲警的成本高昂
●依法嚴懲暴力襲警是護法護警護民正義之舉
●治本之策在於切實大力推進警務法治化進程
近年來,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提到“不許動、我是警察”這一標誌性警示語言後,許多人不但不接受審查,還揚言“警察咋了?”更有甚者竟叫囂“警察?打的就是警察”。
河北石家莊一名防暴警在遭到歹徒襲擊時,向圍觀者大呼求救報警,但沒有一個人幫忙報警。事後民警說,身上的傷不疼,心裏的傷更疼。
襲警造成的社會危害正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襲警案件頻發,說明法律資源正受到嚴重挑戰,社會公共道德感在退化。”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暴力襲警屢屢發生
2005年12月14日下午,遼寧葫蘆島連山區錦郊派出所十多名民警在幾名工商人員的配合下,出動3臺警車來到隱藏在龍王廟社區的一個傳銷窩點。
當執法人員走進一棟二層小樓時發現,五六個房間里正在講課,每個房間參加聽課的都有五六十人,總人數約有300多人。民警審查過程中,傳銷人員開始出現騷動,進而起鬨,並喊着口號說衝出去。人羣中有人喊了一句“圍住他們,打”,100多名傳銷者將派出所長陸景良等人團團圍住。
當陸景良衝出去十幾米遠時,被十多個人追上,一塊大石頭砸在他大腿上,當即把他砸倒在地;他剛剛爬起來,第二塊大石頭又砸下來,他再次被砸倒在地;可他又一次爬起,見他沒有倒下,歹徒的第三塊大石頭又落在了他身上,這一次他沒能爬起來。同時他感到拳頭、石頭和皮鞋紛紛落在他身上。副所長王東及民警楊福生也被歹徒用石頭砸中後腦,渾身是血暈倒在地。
據統計,近20年來,全國因公犧牲的民警達6000餘人,負傷10萬餘人,幾乎“時時有流血、天天有犧牲”。公安民警成爲和平時期最具危險性的職業。
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從基層公安機關反映的情況看,當前暴力襲警案件主要發生在公安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交警、巡警、刑警等執行勤務、處置羣體性事件、抓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違法犯罪分子暴力抗拒和襲警的主要行爲包括:圍攻、毆打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民警;使用槍支、刀具、棍棒,採用爆炸、投毒等手段傷害公安民警等。
從近年發生的情況看,暴力抗拒和襲警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從個人突發性抗法向有組織的集體性抗法發展;二是暴力程度不斷增加,由口頭謾罵、侮辱發展爲直接持兇器傷害執法人員;三是處置羣體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爲不斷增多;四是誣告陷害、惡意傷害執法民警的投訴不斷增多。
是否應當增設襲警罪
法律專家分析襲警八大原因———
社會矛盾積聚,警察處於風口浪尖;警察執法缺乏具體規範;民警執法權不再神聖不可侵犯;基層執法患得患失,助長抗法者氣焰;對警察正當行使防衛權的行爲存在苛求的現象;部分民警缺乏培訓,查緝戰術差,敵情觀念差;一些基層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不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向侵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索賠;基層公安機關警力嚴重不足。
就在全國各地暴力襲警事件愈演愈烈之時,關於是否設立“襲警罪”的爭論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強烈的反響。據悉,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襲警罪”的議案。
2005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在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有常委會委員建議,在法律明確了警察義務的同時,有必要設立“襲警罪”,但也有委員認爲不宜設立。
雖然對於是否應設立襲警罪,目前法律界的專家看法完全不同,但大多數專家認爲還是應該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環境。
怎樣保護警察執法權
爲維護民警合法權益,依法打擊和處理妨礙民警執法,誣告陷害、毆打傷害民警等不法行爲,黑龍江省公安廳於2005年底成立了全省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委員會。公安民警認爲自身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或認爲其正當執法權益未得到有效保護時,本人可以書面形式向該機構投訴,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進行口頭或電話投訴。
據瞭解,目前全國許多省市已經成立了警察維權機構。如上海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人民警察正當權益保護委員會,使警察執法權益受侵害案件大爲下降。目前全國各地已有上海、江蘇、浙江、雲南、山東、寧夏等地建立了省一級的“公安民警正當權益保護委員會”。
2005年9月,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專門向社會公佈:在以後工作中,民警將堅決依照法律賦予的權限,果斷使用警械,對挑釁法律權威者嚴懲不貸。
改善執法環境,遏制襲警發生,不僅要依法嚴懲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羣衆法律素質、增強民警自身防護能力,更需下大力氣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關係。而要實現這一點,根本之策在於大力推進警務法治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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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意見
支持襲警罪立法意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表示:“刑法應當對警察提供特殊保護的思想,是世界各國刑法學說和司法實踐所贊同的。”
王世洲說,目前我國增設襲警罪可以通過4種途徑: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設襲警罪;二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妨礙公務罪作出立法解釋,將襲警行爲明確規定爲從重處罰的情節;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議,在其中增設襲警罪;四是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襲警問題作出司法解釋,規定襲擊警察是應當受到嚴厲懲罰的情節。
第九、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孫桂華指出,中國當前的襲警行爲有愈演愈烈之勢,很大程度上源於對襲警行爲的打擊力度不夠,因此建議刑法增設“襲警罪”。
孫桂華認爲,社會上普遍過於強調警察的義務、責任和無私奉獻精神,忽視了對警察執法權威的保護,這給執法的社會大環境帶來負面影響。首先,公安機關在處理羣體性治安事件時,極有可能成爲羣衆不滿情緒的宣泄對象;其次,社會對民警的寬容度不夠,一旦發生羣體性事件或治安案件,直接肇事人的行爲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民警對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採取的措施和手段卻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導致衝突;三是相關立法工作滯後,弱化了對襲警行爲的打擊力度。現行刑法單純以“妨礙公務罪”或“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襲警行爲進行處理,顯然缺乏足夠的法律威懾力。
反對襲警罪立法意見
廈門大學教授侯國雲說,與整個社會現狀相比,襲警行爲比襲民行爲要少得多。減少襲警行爲要從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和提高警察爲人民服務的意識入手,而不能靠給警察更多特權的辦法來解決。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田宏傑認爲,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將襲警行爲增設爲獨立的罪名,不僅有失科學,而且會帶來一系列的弊端。第一,所謂襲警,無外乎以威脅、謾罵、毆打及圍攻等方式阻礙警察執行公務,其本質與妨害公務行爲並無二致。如果把襲警行爲設立爲一個獨立的罪名,怎麼解決它與其他形式的妨害公務罪之間的關係?第二,成文法的特點在於,其規定只針對具有普遍性的行爲,而不關注個別現象。襲警行爲只是妨害公務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若僅僅因爲襲警現象日漸增多就設立襲警罪,那麼隨着社會的變遷,襲擊人大代表、法官、稅務人員等現象同樣有可能增多,是不是也應當增設“襲擊人大代表罪”、“襲擊法官罪”、“襲擊稅務人員罪”?這樣發展下去,勢必導致罪名設置的疊牀架屋,破壞罪刑關係的均衡性與協調性,最終則有違法律的公正與正義,有損法律的神聖與尊嚴。
田宏傑教授建議,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單行刑法規定,將現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的量刑幅度修改增加爲三檔,即分別針對情節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妨害公務罪,規定與其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法定刑,以解決現有妨害公務罪法定刑過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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