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5年,公證工作圍繞"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的主題,強化服務功能,推動立法工作,加大改革力度,加強隊伍建設,改善執業環境,公證事業的各個方面都有新的進展。公證工作在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公證立法取得歷史性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已正式頒佈,將於2006年3月1日起實施;全國公證隊伍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取得明顯成效;公證管理工作得到加強;公證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卓有成效;公證工作改革、建設、發展穩步推進。
2006年,是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貫徹實施《公證法》的第一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提出,要大力發展法律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這充分表明黨和國家對包括公證工作在內的法律服務工作高度重視,已經將公證法律服務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公證法》是新中國第一部公證工作的基本法律,它確立了中國特色公證制度的基本框架,將爲我國公證事業的改革發展提供法制保障。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實現我國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解決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施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都需要進一步加強公證工作。抓住歷史機遇,進一步推進我國公證事業發展,是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2006年公證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認真貫徹實施《公證法》,切實搞好公證機構建設,不斷增強公證服務能力和公證公信力,大力加強公證隊伍建設,進一步實現公證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把中國特色的公證事業推向新的發展階段。
一、依法履行公證職責,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保障
(一)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包括公證工作在內的全國法律服務工作"十一五"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公證工作爲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工作計劃和制度措施,緊緊抓住關係全局、影響全局、推動全局的關鍵問題和重點領域,找準切入點,把握結合點,突出着力點,積極引導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
(二)指導公證工作圍繞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提供服務。認真辦理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和項目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協議等公證事項,積極爲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等領域提供服務,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三)指導公證工作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服務。研究制定公證工作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意見和措施。積極引導公證機構認真辦理承包合同、土地徵用補償協議、農民外出務工合同等公證事項,爲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徵用補償安置、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等提供服務。積極引導公證人員爲農村招商引資、農業產業化經營等提供服務,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經濟繁榮。
(四)指導公證工作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服務。積極推動公證工作參與構建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體系方面的工作,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保全證據等公證業務,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提供服務。積極引導公證機構認真辦理商標、專利等境外註冊方面的公證事務,爲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供服務。
(五)指導公證工作圍繞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提供服務。積極引導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主動介入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等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戰略部署,爲推動東、中、西部良性互動,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提供服務。
(六)指導公證工作圍繞實施互利共贏的對外開放戰略提供服務。積極引導公證機構認真辦理涉外公證事項,進一步提高公證文書質量。認真辦理反傾銷、反壟斷等涉外案件涉及的公證事項,及時滿足政府部門和企業應對涉外訴訟的需要。
(七)積極推動公證工作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積極引導公證人員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社會負責的觀念,切實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積極引導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在爲政府、企業、社會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着眼於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引導羣衆依法正確表達訴求,將各類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控制在萌芽狀態,減少不和諧因素,維護社會穩定。密切關注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關注弱勢羣體,在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充分發揮公證職能作用,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八)堅持以人爲本,爲人民羣衆提供滿意的公證服務。按照執法公正、一心爲民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公證工作的自身建設,嚴格依法辦事,熱情爲民服務。公開辦事程序,提高辦證效率,認真、周到、細緻、規範地辦理每一份公證文書,把人民羣衆滿意不滿意作爲衡量公證工作的標準,把公證工作真正辦到人民羣衆的心坎上,讓人民滿意,讓黨和政府放心。
二、加強公證機構建設,健全完善公證工作的組織體系
(九)合理規劃公證機構佈局。根據《公證法》的規定,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社會發展、交通狀況、公證業務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省(區、市)公證機構總體佈局規劃,實現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十)依法穩妥做好公證機構設置調整工作。根據《公證法》和《司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合法有序、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和便民利民的原則,做好司法部、省、自治區司法廳所屬公證處和設區的市、直轄市市區範圍內公證處的設置調整工作,進一步實現公證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爲公證行業健康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十一)進一步推進公證機構改革。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的改革方案》精神,積極、穩妥地推動符合條件的行政體制公證處轉爲事業體制。
(十二)完善公證機構運行機制。積極推行公證處主任負責制,建立完善公證機構業務、質量、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規範公證業務操作規程,建立完善責權利統一、符合公證職業特點的內部分配製度,認真落實公證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和人、財、物自主權。
(十三)注重公證工作區域協調發展。研究扶持和幫助中西部公證業發展的辦法,解決中西部一些地方公證力量薄弱的問題,促進公證事業實現區域協調發展,努力爲中西部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十四)加強公證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研究制定加強公證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和措施,積極引導公證處加大投入,進一步改善辦公條件,改變公證處的面貌,優化公證服務環境。
三、加強公證工作管理,努力提高公證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
(十五)依法明確公證管理職能分工。按照《公證法》的規定,根據"運轉高效、指導有力"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意見和措施,科學劃分司法行政機關與公證協會之間的管理職能,完善"兩結合"的管理體制,併科學劃分上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管理事權。
(十六)完善公證管理工作機制。推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切實防止公證工作管理中的不作爲、越權或濫用職權;進一步建立健全公證管理系統信息反饋機制、重大案件查辦機制,暢通工作渠道,密切上下級之間的工作配合。
(十七)加強公證質量監管。通過組織學習、開展培訓、進行教育等形式,積極引導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培養和樹立質量立業、質量興業的觀念。積極引導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將質量因素更多地列入業績評價體系和收入分配機制等,作爲主要槓桿,發揮正面導向作用。積極引導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實施質量監管關口前移,由事後監督檢查爲主逐步轉向過程控制和事前預防。研究制定全國公證質量標準,爲質量評判提供依據。建立重大質量事件報告制度,進一步完善質量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加快建設質量監管體系。
(十八)加強公證管理幹部工作訓練。指導公證管理幹部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幫助解決公證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指導加強公證理論研究,特別是要根據"十一五"規劃,研究公證工作爲現有領域和新開拓領域服務問題,管理機關如何引導公證人員爲國際國內經濟貿易發展服務問題,爲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服務問題。組織公證管理幹部開展"十一五"規劃與公證爲經濟建設、和諧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培訓,進一步提高公證管理幹部的工作水平。
(十九)加強公證執業規範建設。繼續採取有力措施,深化教育規範的各項工作,鞏固公證隊伍教育規範樹形象活動的成果。健全完善公證執業規範的制度體系,抓好工作落實。在全國公證行業組織開展一次執法檢查活動,與全國公證質量檢查結合進行,重點檢查執業規範的配套措施制定情況以及組織實施情況。認真組織實施公證工作"規範執法行爲、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三年規劃,重點規範公證業務程序、運行機制、公證檔案、公證標識,努力使公證工作規範化建設上一個新的臺階。
(二十)完善公證制度規範體系。制定修改完善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管理、公證程序、公證收費以及招標投標、拍賣公證業務等方面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組織清理各地有關公證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證法》爲核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行業規範爲配套的公證制度體系,爲規範公證管理行爲和公證執業活動提供基本依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一)加強公證信息平臺建設。研究制定加快全國公證信息平臺建設的意見,對大中城市開展建設公證信息平臺的試點情況進行總結,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各省(區、市)省會城市和部分具備條件的大中城市。通過信息平臺建設,使各公證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規範辦證程序,加強相互監督,共同提高公證服務質量和水平,使公證管理部門實現對公證業務的及時分析和監控,統籌管理,科學決策,使公證信息平臺與公證專業網絡、政府網站等有效鏈接,爲其他部門利用公證信息,公證工作共享其他部門的信息資源創造條件。
四、加強公證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公證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十二)研究制定公證隊伍建設規劃。按照"堅持信念、精通業務、維護公正、恪守誠信"的要求,指導各地研究制定公證隊伍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對加強公證隊伍思想、業務、作風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各項工作,提出具體的意見和措施。
(二十三)加強公證處的黨組織建設。指導各公證處進一步健全黨的組織,加強黨建工作,切實發揮公證處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公證員的模範帶頭作用。
(二十四)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在廣大公證人員中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形勢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強化職業道德觀念,提高公證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二十五)組織開展全國公證崗位業務訓練活動。在全國公證行業開展一次公證崗位業務訓練活動,重點加強公證人員法律知識、辦證技能的培養訓練,進一步提高全國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
(二十六)探索推進公證行業文化建設。積極探索推進符合公證行業特點、對社會誠信具有示範作用、積極向上的公證行業文化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地方開展公證行業文化建設試點工作。
(二十七)注重發揮典型示範作用。繼續開展好全國"文明公證處"和"優秀公證員"等評選活動,培養樹立公證行業的先進典型。通過典型引路,推動公證工作發展,樹立新時期公證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
五、加強公證工作宣傳和協調配合,爲公證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八)加強公證宣傳工作。繼續組織開展以"誠信爲民"爲主題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公證法》,宣傳公證制度,宣傳公證行業的先進典型,使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羣衆更加了解和支持公證工作。
(二十九)積極參與國家有關立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圍繞制定《物權法》、修改《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主動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爭取在國家出臺的法律中更多體現和完善公證制度。
(三十)進一步改善公證執業環境。加強與人民法院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進一步落實《公證法》有關公證效力和司法救濟等方面的規定。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依法查處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僞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等不法行爲。
(三十一)擴大我國公證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學習考察、項目合作等形式,進一步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公證界的交流與合作。
結束語
2006年,全國公證行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公證法》,積極推進公證工作的服務、改革、建設和發展,開拓創新,奮力進取,努力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證事業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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