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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首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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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吳梅 霍長寶):26日,從新版《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啓用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天津將統一使用新版合同示範文本。該合同進一步奠定土地市場規範的基礎、增強土地出讓合同的可操作性、體現了土地出讓合同的公平性。
發佈會現場舉行了新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字儀式。這是本市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出臺以來進一步規範土地市場管理的又一重大舉措,爲推進全市土地市場規範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據瞭解,新版《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是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結合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在充分研究論證,並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訂的。
與94年啓用的舊合同不同,新版合同統一了全市土地出讓合同文本。原土地出讓合同分爲合同正文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兩部分,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不完全,各區(縣)採用的土地出讓合同的有關內容也不盡統一規範。新版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分章格式,設定十章,將土地使用條件由合同附件調整爲合同的正文,包括總則、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屆滿、不可抗力、違約責任、通知和說明、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附則等。並且將合同附圖將統一爲《出讓宗地界址圖》。新版出讓合同示範文本充分考慮了本市的實際情況和各區縣的特點,將原合同中未明確的交付土地時的土地條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前置條件、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在全市範圍內適用,首次實現了全市合同內容統一規範。
新版合同文本進一步增強了土地出讓合同的可操作性。一是合同期滿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原合同約定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出讓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未考慮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受讓方的房屋所有權。新版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約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二是確保規劃的可實施性。原土地出讓合同對土地使用期間城市規劃的調整未做具體約定。新版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約定政府保留對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三是確保土地轉讓工作的規範性。原土地出讓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方轉讓必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沒有具體認定標準。新版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約定,對於開發投資額的認定工作,必須有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轉讓的開發項目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
新版合同體現了土地出讓合同的公平性。新版出讓合同示範文本不僅有行政合同的強制性,而且堅持了民事合同權利對等原則。原土地出讓合同對受讓人的違約責任做了詳細約定,而對出讓人的違約責任未做約定。新版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約定,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一定比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同志就新合同啓用後,土地出讓金覈定方式是否改變問題這樣告訴記者:本市自2003年6月,頒佈施行的《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中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三部分組成,即土地補償費、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政府淨收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一般不低於評估確認地價。其中,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不低於出讓金總額的20%。任何個人和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出讓金。在簽訂新合同時,出讓金的確定仍然按該辦法執行。
此外,爲方便廣大媒體、羣衆和業內外人士下載瀏覽,新版《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範文本將在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www.tjfdc.com.cn)公開發布。爲營造公開、公正、高效、便捷的土地市場交易環境,本市今年還將進一步加大出讓土地有關情況的信息披露力度,及時通過政務網、辦件大廳現場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土地市場相關政策法規制度、辦事程序、時限要求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