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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上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臺灣珠寶商人江鎮誠販毒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死刑,繳獲的毒品海洛因35160克予以沒收。
江鎮誠,男,現年58歲,系臺灣省南投縣人,其經常到雲南瑞麗等地經營珠寶玉石生意。2005年5月16日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昆明中院經審理查明:江鎮誠爲販賣而購買了毒品海洛因。2005年5月15日16時許,其攜帶毒品準備離開昆明市滇池路聽濤苑小區時在一輛微型車上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從其隨身攜帶的黑色皮包內一束身腰帶中查獲毒品海洛因62片,毛重4054克。隨後,又從其住處臥室頂壁櫃夾層和客廳頂燈暗格中查獲海洛因44塊、30片,毛重34746克。兩次查獲的毒品海洛因共計毛重38800克,淨重35160克。
法院認爲,江鎮誠無視國家法律,非法運輸和販賣毒品海洛因。根據證據、證人證言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且毒品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以嚴懲。爲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根據被告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度,昆明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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