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已於日前下發至全國各級法院,並於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這一最新的司法解釋與1995年5月下發的舊版本相比,有不少新突破,其中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推定」、「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是否犯罪」以及「應當緩刑三情形」的明確意見應當說是新司法解釋的幾個亮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鄔耀廣向記者解讀道。
年齡無法查明
舊: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新:推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但不同的罪名有著其相對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未達到這一年齡者即使犯了該罪也是無須承擔刑事責任的。』鄔耀廣說。
新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在舊的規定是,『年齡沒有查清……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曾任廣州中院少年刑事審判合議庭審判長的趙俊法官就曾碰到這麼一個案例:黃某被控綁架殺人,但其戶籍所在的某市公安局刑警隊與戶籍派出所對黃某卻出具了兩份不同年齡(一份已滿18歲,一份未滿18歲)的證明材料。為慎重起見,法官走訪了村裡的長者,遍查了其就讀小學的原始檔案以及教育局的花名冊,找出了派出所的幾次人口普查底冊,甚至找到了黃的接生婆,最後終於查清了被告人未滿18歲的事實,從而避免了辦錯案誤殺的可能。
『少年刑事案件在法律適用上有別於成年被告人,年齡對案件處理有重要的影響,有的案子在客觀上沒辦法將年齡徹查清楚。因此,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能有效地避免誤判。』一位少年庭法官表示。
與幼女偶爾發生性行為
舊: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新:情節輕微不算犯罪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新司法解釋第六條界定了這一情形的『罪與非罪』,而舊版本只是作出『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
『這一新規會否在無形中助長了少年性行為蔓延的勢頭呢?』記者問道。
『控制性行為的低齡化趨勢,給青少年以正確的引導,是一個社會的問題,需要各種社會力量的配合。而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首要考慮的是司法公正,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其要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此,我個人認為這一新規並無不當。』一位基層法院法官這樣表示。
判三年以下且初犯退贓賠償
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新:明確規定應當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新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相對舊有規定,增加了『初犯』、『退贓』、『賠償』等幾種『應當緩刑』的情形。
『廣州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已經貫徹了這一做法』,鄔耀廣說。去年底,廣州中院就宣判了一起這樣的案子。2005年1月,涉嫌偷了手機的市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周某遭到13個同學的毒打,一個月後不治身亡。案發後,死者家屬得到了13名施害學生家屬48萬餘元賠償,學校表態『願意接受失足少年回校上課並進行監管』。13名涉案少年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都宣告『緩刑』。判決生效後,13名有罪少年返校正常上課。
校園暴力是否刑罰伺候
舊: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新:罪與非罪界限清楚
一個15歲的中學生使用輕微暴力向同學強行索要生活學習用品,構成犯罪嗎?一個17歲的未成年人以強凌弱,毆打其他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論處?
新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第八條同時明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外,在刑法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得適用死刑的基礎上,新司法解釋還進一步作出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纔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成為了最高法院2006年第1號司法解釋的主旨。』一位法律界人士如是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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