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進口的藥材在銷售使用前必須經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抽樣檢驗合格。從今天起,包括《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在內的30項新法規今起實施,內容涉及稅務、統計、食品和藥品監管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
藥材首次進口先過檢驗關
今起施行的《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首次進口的藥材在銷售使用前,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抽樣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進口藥材的包裝必須適合質量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及進口檢驗。在每件包裝上,必須註明藥材的中文名稱、批件編號、產地、申請企業名稱、出口商名稱、加工包裝日期等。
此外,同期生效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聽證規則(試行)》規定,當事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時,可申請舉行聽證。
稅務機關有義務向註冊稅務師提供信息
《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今起生效,規定稅務機關有義務向註冊稅務師及時提供稅收政策方面的信息。《辦法》區分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責任,規定“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出具的鑑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鑑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鑑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虛報瞞報統計資料最高罰款5萬元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也從今天起生效。今後,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佈置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企業事業組織如果虛報瞞報、僞造篡改、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可被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如果有上述行爲,可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