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歌舞廳老闆讓兩名女性經理和領班組織多名“伺陪小姐”,在KTV包房內表演脫衣舞。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組織淫穢表演罪判處老闆張某有期徒刑1年半,以同樣的罪名分別判處女子李某和羅某有期徒刑1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張某系某歌舞廳的經營者。爲招攬生意,張於2005年8月12日晚20時許,讓女子李某、羅某在歌舞廳內組織七名“伺陪小姐”,到歌舞廳的兩個KTV包房內,向在此娛樂的八名男子進行脫衣舞等表演,被民警當場查處。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張某法律意識淡薄,對此犯罪認識不清,而且此次犯罪社會影響不大,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請法庭從輕判處。被告人羅某的辯護人提出,羅某系從犯,此次犯罪範圍較小,社會影響不大,而且羅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李某、羅某目無法律,爲營利和招攬生意,在歌舞廳包房內組織“伺陪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並在一定範圍內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三被告人的行爲均觸犯了法律,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應依法懲處。考慮三被告人歸案後均能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積極交納罰金等情節,及三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法庭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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