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肝內膽管結石等疾病的男子馮某,在某醫院做手術後死亡。經南開區人民法院認定,醫院存在過錯,而且醫院不能舉出自己不存在過錯的證據。因此,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醫院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14.5萬餘元。
2002年8月,原告的丈夫馮某因膽道結石8年,間斷上腹脹痛5年,而入住被告醫院。經醫院診斷,馮某的病情爲:肝內膽管多髮結石、膽總管多髮結石、膽總管擴張、肝內膽管擴張、肋痛、肝鬱氣滯症。同年9月4日,被告醫院爲患者做了“靜脈複合麻醉下行膽道探查取石”手術等治療。醫院對患者的術前診斷爲:肝內外膽管結石、肝硬化、乙型肝炎。同年10月6日,患者出現肝腎綜合徵。 6日患者出院,當日去世。
馮某的妻子認爲,被告醫院的醫療過失是致馮某死亡的原因,因此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1萬餘元。
被告醫院認爲,醫院對患者診斷明確,“術式”及手術時機適當,治療符合診療規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被告申請,法院委託某醫學會對該醫患糾紛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結論爲: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原告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鑑定。於是,法院委託天津市醫學會對該醫患糾紛進行再次鑑定。天津市醫學會以“雙方應補充術前相關資料”,而且須有其他病歷材料爲由暫時中止了鑑定。因上述材料不能進一步取得,天津市醫學會終結了對該病例的醫療事故鑑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告醫院爲患者行手術治療前,對患者膽汁型肝硬化、乙肝的明顯症狀、“肝功狀況”考慮不夠充分,未給予“白蛋白等對症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爲,患者與被告系醫患關係,被告負有對患者診斷明確、採取術式和時機適當以及治療無誤的義務。因被告對患者行手術前的病症認識不足,手術時機不當,致患者死亡。因天津市醫學會未做出再次鑑定的結論,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被告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因患者所支付醫療費中含治療其原發病症的費用,故法院將其醫療費酌定爲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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