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素不相識的中年婦女,只因一方在另一方經營的報亭處避雨,並在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報亭,而發生激烈爭執。糾紛中,避雨婦女胳膊受傷,由此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並以《民法》中的“緊急避險”爲根據,認爲自己進入報亭是正當行爲;而報亭主人當庭反訴,以“非法闖入”爲由要求避雨婦女賠償其經營及精神損失。公堂之上,原被告雙方所述事發經過迥然不同,官司由此變得難斷———
避雨婦女
進報亭是緊急避險
2005年7月30日16時左右,毛女士和愛人在天津市某公園附近搭乘公交車時,忽降大雨,毛女士連忙和愛人躲到附近報亭前的遮陽罩下避雨。此時,又來了3個人避雨。由於人多地方有限,小小的遮陽罩根本擋不住雨,毛女士見狀便推門進入報亭。
毛女士在訴訟中稱,她剛進了報亭的門,還沒等站穩,報亭女主人馮某就往外推她,說是影響生意。她忙說好話,並問能不能給點錢作爲避雨補償,但馮某不同意,稱自己要關門了,接着往外推她。無奈,她只好出去,順手把門關上了,然後貼着門站在外面。但過了一會兒,報亭裏的馮某突然使勁推開了報亭的門,緊跟着又把門給關上了,差點把她撞倒,於是,她和愛人拉開門和馮某理論。馮某過來關門,當時,她正擡着右臂指着馮某說理,結果右臂給門夾住了,當時胳膊就腫了。她隨後報警,並經警方開具證據後到醫院就診。
事發當天所下的大雨是本市幾十年未遇的,所以,毛女士在訴訟中認爲,自己在報亭避雨是緊急避險,馮某阻止她避雨是侵害了她的生命權,後又將她的胳膊夾傷,侵害了她的健康權,所以應當由馮某賠償其醫藥費、交通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400餘元。
報亭主人
原告夫婦是非法闖入
而在毛女士提起訴訟的同時,馮某也提出了反訴請求。訴訟中,馮某辯稱,當日下午,她正在報亭營業,原告夫婦突然進來說要避雨,她拒絕了,因爲報亭內是營業場所,有錢有物,出了事誰來負責?但此後,避雨的男子罵罵咧咧,氣沖沖地出去了,同時用力摔了一下門,結果正好夾住了他妻子的胳膊。見胳膊受傷,原告夫婦就氣急敗壞地用惡語傷人,並用雨傘打她。馮某認爲,既然對方的傷不是她造成的,所以也就不該由她來賠償。
提起反訴的馮某稱,她作爲報亭的合法經營者,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原告夫婦是非法闖入報亭,而非緊急避險。並且,原告夫婦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使她不得不早關門,營業額下降,造成營業損失。由此,馮某反訴要求原告毛女士夫婦賠償她的經營損失及精神損害2500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
雙方證據皆不足
對於上述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爲,毛、馮二人作爲市民,在社會交往活動中,應當按照市民守則來約束自己的言行,遇到不愉快時應該理讓三分,妥善處理。但在上述糾紛中,雙方均沒能冷靜對待,進而導致了矛盾激化,因此雙方均有責任。關於毛女士主張其右臂受傷是被告關門時所致一節,原告在回答警方的詢問和在法庭上的表述不盡相同,至於是誰先關的門和第幾次關門夾傷的胳膊,前後說法不一,並且除了原告自己的說法外,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她的主張。同時,被告馮某在答辯及庭審時對原告的說法又予以否認。因此,原告主張其右臂受傷是被告馮某關門所致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對於馮某的反訴主張,法院認爲,雖然馮某有兩名證人出庭作證支持其抗辯,但在警方解決糾紛時,並沒有這兩名證人的證明,因此,對於證人證言,法院不能採信。對馮某所提交的自制賬本等書面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經營實際上是否受到了損失,因此法院對其反訴請求也不能支持。
據此,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以雙方證據皆不足爲由,一審對原告提出的本訴請求及被告提出的反訴請求均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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