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兩次因犯罪入獄的無業男子,出獄後惡習不改,爲謀錢財,他以將空白存摺和銀行卡交與網友保管的手段騙取網友信任,並由此詐得財物計4000餘元。日前,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元。
24歲的李某系本市無業人員。1999年6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0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2000元。2005年六七月間,李某通過上網聊天方式結識華某後,於同年9月19日9時許,與華某約定在坐落於本市河西區大沽南路的圖書大廈見面。二人相見後,李某爲博取華某的信任,按照事先設計好的行騙伎倆將空白存摺及銀行卡交與華某保管。見華某對自己深信不疑後,李某便以幫華某修車爲名,騙得華某電動自行車一輛、手機一部、小靈通一部及現金人民幣400元。得手後,李某將贓物變賣,贓款全部揮霍。後經事主華某報案,公安機關於同年10月15日將李某抓獲歸案。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李某目無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000餘元,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李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爲嚴肅國家法律,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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